微信上给你推销“益肾茶”的那个“老中医”,刚被判了十年!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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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对符某某、唐某等十七人涉嫌诈骗一案作出判决:主犯符某某、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从犯梁某某、谭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年到四年不等的刑罚,并追缴所有犯罪所得。

案件回顾

2017年,被告人符某某、唐某等十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推送关于“鹤灵澜老中医益肾茶”“佰圣圆海参牡蛎”“依米奴净味修复精华”等产品的虚假广告、虚构患者成功案例进行推广,诱导被害人主动添加该公司注册的微信账号,由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等通过微信,冒充老中医、鹤年堂中医文化传承人、老师等身份,使用公司提供的“话术’“话本”与被害人进行对话、网上问诊,对被害人进行虚假诊治,谎称可以治愈被害人疾患。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该公司的“鹤灵澜老中医益肾茶”“佰圣圆海参牡蛎”“依米奴净味修复精华”等虚假保健品高价出售给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形式收取定金,并将被害人信息录入系统,以货到付款的形式收取尾款,达到诈骗的目的。

 

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该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先后诈骗了全国各地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3467万元。    

在微信那和你侃侃而谈的“老中医”,

其实都是拿着“剧本”“话术”的“演员”...

大家务必擦亮眼睛,

遇到有人用同样的方法套路你,

千万不要上当!

第一步

虚构案例、发布广告

第二步

吸引顾客、主动加粉

第三步

虚假诊治、高价推销

以符某某、唐某等诈骗一案为例

等待这种犯罪团伙的,

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此案由佛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符某某、唐某等十七名团伙成员出庭受审,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派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围绕案件核心讯问了符某某、唐某等十七名被告人,先后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大量的证据,并就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事实向法庭做了准确的说明,条理清晰、用语规范。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在遵循罪刑法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等原则的基础上对本案的犯罪构成、社会危险性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发表了详细的公诉意见。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其余十五名被告人在认罪的情况下均作出不同的辩解,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均一一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经法院公开审理,认定符某某、唐某等十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检察官说:

随着生活水平和保健意识的提高,大家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为不法分子实施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大家若出现身体不适,应选择正规渠道医治或购买药品,切勿轻信广告推销和无医师执业资格的“专家”“教授”“老中医”等,更不要随意通过点击不明链接、微信传播的网络平台购买药品、保健品。

近年来,利用手机、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实施的诈骗无孔不入,手段多变,受害人数众多。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对于夸张的产品宣传、高利率投资回报、积分兑换、恭喜中奖等信息要加强提防,千万不可轻信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非法平台,否则容易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

★法条链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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