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18〕105号),广东省水利厅为人民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地级以上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省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审核工作,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级以上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水文工作。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指导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迁入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地级以上市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管理对香港供水业务和指导对澳门供水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省水利厅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监管,强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广东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18〕105号),结合水利部机关司局有关职责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1.协助厅领导对厅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厅机关日常工作。
2.组织厅机关公文处理、督办督查、保密、机要、信访、印章管理等工作,指导档案管理工作。
3.组织厅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宣传及水情教育。
4.组织指导厅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相关工作。
5.负责厅召开的综合性的全省性会议、厅党组会和厅务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会议计划和重大调研计划管理工作。
6.组织草拟厅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
7.指导厅机关后勤行政管理,组织厅值班工作,负责厅领导的办公服务工作。
8.组织协调省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9.组织地方志、年鉴编写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计划处
1.组织全省水利发展规划、重大区域发展水利专项规划及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拟定全省和跨地级以上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指导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2.组织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3.负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总体方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属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4.负责提出省级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并做好省级资金分解下达工作。负责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省级补助政策及年度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建议。统筹指导中央下达本省的水利投资计划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工作。
5.承担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水利改革统筹协调工作。
6.指导全省水文工作,负责省级权限内水文测站的设立、调整、撤消审批。
7.承担全省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水利综合、水利服务业等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8.指导水利扶贫工作。组织拟订水利扶贫政策,编制水利扶贫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法规处
1.指导全省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厅直系统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2.负责综合性和重大水利政策的研究拟订。组织拟订水利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综合性水利法规、规章草案,指导起草专项水利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水利立法协调工作,组织立法后评估、清理等工作,提出全省性水利法规、规章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3.指导全省水利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利“放管服”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4.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答复工作。
5.指导全省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水利普法规划和厅直系统年度普法计划并监督实施。
6.承担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7.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厅法律顾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水行政执法。
8.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财务审计处
1.负责拟订省级水利部门运转性资金预算的管理制度、办法、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厅机关及厅直属预算单位运转性资金预算、省水利厅年度部门决算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负责运转性资金项目库管理。
2.负责拟定省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厅机关和厅直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监管工作。组织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3.负责拟订省级水利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厅直属预算单位的运转性支出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厅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负责厅主持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5.组织指导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水权交易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6.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保险等政策建议。
7.组织开展省级水利建设项目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8.负责厅机关的内部审计和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1.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全省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负责厅机关和指导厅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3.负责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厅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厅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4.组织拟订全省水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水利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指导全省水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水利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专家管理工作。
5.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工作。承担联系水利社团有关工作。
6.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工资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7.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和疗休养工作,负责水利干部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计划生育及指导厅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归口管理表彰奖励和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工作。
8.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
9.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方针、政策,组织指导落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及生活待遇,做好厅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发挥积极作用。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水资源管理处
1.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
2.组织实施流域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组织指导开展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
3.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开展水权制度建设,指导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按规定指导城市水务方面的有关工作。
4.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5.指导全省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6.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水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7.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组织编制并发布省水资源公报。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1.拟订全省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制度,组织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2.组织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指导拟订行业节水规划,并协调实施。
3.负责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组织指导节水标准、用水定额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4.协调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行业、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5.承担节约用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日常工作,推动我省实施国家节水行动。
6.组织实施节水监督管理,承担节水考核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和用水报告工作。
7.指导合同节水管理、水效领跑、水平衡测试和节水认证等工作。
8.指导节水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节水统计和信息发布。
9.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水利工程建设处
1.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贯彻执行中央、水利部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组织制订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地级以上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
3.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工作,负责省水利厅主持验收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
4.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管理,承担全省水利建设质量评价工作,负责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5.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施工、监理、造价、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相关工作。
6.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
7.指导江海堤围、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等建设管理工作和重要河流的治理工作。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运行管理处
1.指导监督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2.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3.指导监督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
4.组织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降等报废、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5.指导水库大坝、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参与编制病险水库、水闸等工程的除险加固规划或实施方案。
6.组织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7.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监测、白蚁防治以及运行管理考核工作。
8.参与涉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河湖管理处
1.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工作。
2.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3.指导河口和滩涂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4.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5.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
6.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7.承担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水土保持处
1.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
2.组织拟订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3.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考核评估,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水土保持规划。
4.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工作,组织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并公告。
5.按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6.指导全省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7.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导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和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处
1.指导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农村水利、农村水电、机电排灌和农村涝区治理政策法规、编制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2.统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农村水利保障工作。
3.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工程、重点机电排灌与农村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灌溉试验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新建小水电工程、大型灌排泵站工程及农村涝区整治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4.指导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工程巩固提升工作。
5.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6.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与保护利用,组织开展农村水能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
7.指导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小水电代燃料以及小水电绿色发展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
8.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推动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水库移民处
1.组织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政策,指导监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2.指导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承担中央及省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
3.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资金稽察。指导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制度的实施。
4.承担中央及省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5.指导编制和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组织开展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含三峡工程外迁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督导检查、稽察、监测评估等工作。提出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分配建议,并负责绩效评价工作。
6.指导全省开展移民后扶人口动态核定工作,组织开展新建水利水电工程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7.协调推动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负责全省水库移民信息化管理,组织指导水库移民统计工作。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监督处
1.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2. 组织拟订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3.指导建立和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组织指导中央及省级水利投资项目稽察。
5.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
6.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承担省水利水电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水政监察处
1.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组织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水政监察工作,协调跨地级以上市的水事纠纷;
3.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河长制工作规定的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任务,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4.负责征收省级水利规费工作;
5.负责厅行政效能监督举报电话的受理、转办和交办工作;
6.组织出具非法采砂涉及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砂是否危害防洪安全论证工作。
7.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水旱灾害防御处
1.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干旱防治规划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抗御旱灾预案。
3.按照防汛抗旱决策和预案要求,负责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5.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
7.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
8.组织协调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9.负责监督流域机构、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责任制落实,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与管理、水利工程抢险队伍建设,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洪水风险图编制和运用工作。
10.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负责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经费的建议安排,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汛项目。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水调度管理处
1.组织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跨主要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提出水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意见建议,指导地级以上市开展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2.组织指导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4.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调度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大中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地级以上市调水工程前期工作。
6.承担对港供水的管理工作,指导对澳供水工作。
7.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科技与交流合作处
1.负责全省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拟定水利科技政策与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2.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水利科学技术引进与科技推广工作。
3.管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
4.承担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厅属科研机构工作。
5.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规划,指导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
6.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7.归口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区水利交流工作。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机关党委办公室
1.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承担厅党组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厅直机关党建工作。
3.承担厅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4.负责厅直属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宣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拟定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指导厅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协助厅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5.负责厅直属机关党组织建设,指导厅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推动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6.协助厅党组管理厅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人事部门对厅直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厅直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7.负责厅直机关纪检工作,领导厅直属单位纪检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厅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8.领导厅直机关共青团、妇工委、侨联等群团组织,负责统战工作,指导厅直机关民主党派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9.承担全省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0.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有关职责分工
(一)监督督办事项。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处室、厅直属、直管单位进行督办;全省水利行业大监管主要由监督处牵头负责,个别重点专业如河湖、节水、水资源、水土流失等以相应业务处室监管为主。
(二)资金绩效管理。财务审计处归口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单位)要落实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承担使用的运转性资金和组织做好职能分管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之前的相关工作,由规划计划处负责;初步设计及建设阶段管理相关工作,由水利工程建设处和农村水利水电处按处室职能相应负责。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由水利工程建设处、农村水利水电处和运行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我厅行政许可决定事项的监督检查,由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负责,水政监察处配合;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水政监察处负责,有关处室配合。
三、人员编制
厅机关行政编制13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1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各级非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预留部分编制作为厅机动编制,根据厅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
总规计师:负责全厅规划的技术工作,协助分管规划计划工作的厅领导开展水利规划和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厅党组交办的水利改革和发展重大专题(课题)研究。
各处室人员编制(略)
来源:水利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