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因耕牛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争辩无果后,诉至英德法院。英德法院浛洸法庭通过为牛鉴定DNA确定耕牛的最终权属。
案件回顾
据了解,2015年8月,罗某从案外人文某处购得三头黄色耕牛(一头大母牛及该母牛所生的两头小牛)。2017年9月,该头母牛又生了一头小牛。同年9月17日中午,罗某准备放牛时,发现母牛及刚出生不久的小牛不知所踪,四处寻找未果。10月12日,罗某发现黄某牵着自家丢失的两头牛,遂上前要求黄某归还。但黄某坚称牛是自己的,拒绝归还。无奈之下,罗某请当时出售牛的文某到黄某处对牛进行辨认,文某表示该头大母牛确实是其当年卖给罗某的牛。但黄某依旧坚称牛是自己的,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0月16日,罗某向大湾镇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调查了解,黄某坚称该两头牛为其所有并拒绝归还。派出所协调未果后,罗某将黄某诉至英德法院浛洸法庭,要求黄某返还其母牛及小牛。
浛洸法庭庭长邓志捷接手该案后,为了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于是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详细了解记录双方母牛及小耕牛的外形、毛色、年龄等特征,并进行了调解。但争议双方依旧各自认定牛就是自家的。罗某提出涉案母牛育有三头小牛,其中两头小牛仍在其处,故申请对涉案母牛及在其处的小牛进行DNA亲子鉴定,以确定涉案牛只的权属。
为确定DNA鉴定的可行性,邓志捷庭长立即联系了北京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了解。鉴定中心表示,对于自然人的DNA鉴定技术已经很成熟,但是对于动物的DNA鉴定目前尚存一定检测风险,有可能出现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鉴定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且鉴定时限较长鉴定费用高昂。邓志捷遂将实际风险及情况详细告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双方仍坚持用DNA技术对争议耕牛进行鉴定。
由于鉴定机构在北京,工作人员前来现场取样的费用要远高于牛的本身价格。邓志捷考虑到此情况,为了节约鉴定支出,在咨询过鉴定机构意见后,联系大湾镇畜牧站工作人员,向其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案情,畜牧站工作人员同意协助法院为鉴定牛只进行DNA检测取样工作。
2018年1月9日,黄某电话联系邓志捷,告知涉案小牛于当日早上发现死亡。邓志捷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畜牧站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经确认小牛因天气寒冷致死。随后大湾镇畜牧站的工作人员先后对在黄某处的母牛及罗某处的小牛进行提取DNA检测样本并进行封存后寄往鉴定机构。经鉴定,该母牛与该小牛系生物学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
经DNA鉴定,确定涉案牛只为罗某所有,而黄某占有罗某所有的牛只,无合法依据,依法应予返还。因母牛在判决前已由黄某返还,故该案对此不再作处理。由于涉案小牛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原物已灭失,不存在返还可能,为此罗某要求黄某赔偿小牛损失3000元。经法院参照当地市场价格,酌情确定由黄某赔偿罗某因小牛死亡的损失为1000元。遂依法判决黄某赔偿罗某因小牛死亡所造成的损失1000元及鉴定费6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