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新生儿呕吐物误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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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总能给家庭带来新的喜悦

脆弱的新生儿,一举一动

都牵扯着父母的心

前些年,一个广州新生儿感染疾病后出现呕吐状况,呕吐物误入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父母将曾经求助的医院告上了法庭。医院究竟对此有没有责任呢?小咚和大家走进本期《以案释法》看一看吧!

新生儿感染疾病,曾到医院就医

谢某,于2015年9月10日出生,孩子出生没多久,就患上了新生儿黄疸,家人曾经带孩子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花都中医院就诊。

2015年11月2日下午,谢某因“呕吐、哭闹不安”前往花都中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胃肠功能紊乱、肠梗阻”,治疗结束后,父母就将孩子带回了家。

当晚10点许,谢某在洗澡时出现呕吐状况,奶液从口鼻中流出,家长当时未处理,将谢某带到花都中医院就诊时,发现谢某无反应、无心跳及呼吸,遂送往急救室抢救,医院诊断为:意外窒息、呼吸心跳停止。

父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本案受理后,谢某父母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所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谢某只是一个50天左右的婴儿,且出生以来,即伴随新生儿黄疸及G6-PD缺乏症,分别在三家医院就诊,说明谢某体质较正常同龄婴儿弱,因此在就诊时相比正常婴儿,医方应该更加关注,事发当日谢某到花都中医院就诊,接诊医生问诊到患儿当天呕吐6次胃内容物,但是对于呕吐发生的时间、呕吐的性质和量、以往有无同样发作史等情况未作进一步详细询问,并且未对患儿家属作防止呕吐物误入呼吸道而发生窒息、呕吐频繁应暂勿喂奶等书面告知,医方行为存在不足。

接诊医生体查发现腹稍胀、叩诊鼓音、肠鸣音活跃,B超示肠胀气,诊断为呕吐查因,胃肠功能紊乱、肠梗阻。此时医方应对患儿家属作出需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的书面告知,医方行为存在不足,与呕吐物误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院方对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

鉴定单位根据事实情况作出鉴定意见:1、花都中医院在对谢某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2、花都中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谢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花都中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10%。谢某父母支付鉴定费1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父母认为花都中医院的医疗行为侵权并主张索赔,属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涉案医疗行为经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花都中医院在对谢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谢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法院对该鉴定意见法院予以确认。

谢某父母对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但院方存在异议,他们认为,患儿经过门诊治疗后病情逐渐好转,鉴定人员认可新生儿窒息属于意外,对于新生儿窒息,家属对常见的溢奶没有进行相应的处理,涉及呛奶、溢奶,就算没有先天性疾病的婴儿都会存在这种情况,呛奶、溢奶属于常见现象,不需要明确的书面告知。新生儿呛奶窒息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医院不存在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以法律规定及谢某父母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为依据,计算得谢某父母损失为860473,5元,花都中医院承担10%责任,故需赔偿86047.35元。花都中医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新生儿吐奶,导致呕吐物误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与医院是否有责任关联?医院是否需要赔偿?二审法院提出了他们的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在鉴定过程中,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经会面相关临床专家,审阅相关病历资料及相关文证材料等,根据医学基本知识等理论形成鉴定意见,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花都中医院的上诉主张鉴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也未能提供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故二审法院对花都中医院的主张不予采纳,法院认定花都中医院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花都中医院承担二审受理费用。

新生儿还没有了解这个世界就匆匆离去,令人惋惜不已。

医生是父母的在孩子生病时最安心的依靠,但在实际治疗中,医疗事故也时有发生。在不少案例中,新生儿因为各样的医疗事故而死亡。那医疗事故又该如何来界定呢?哪些行为才属于医疗事故?小咚马上带大家了解一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界定医疗事故的方法你都清楚了吗?小咚提醒大家,在面对医疗事故特别是涉及生命的悲剧,维护自身医疗权益时,应积极主动寻求法律帮助解决医患纠纷,用法律还自己一个公道。

(素材来源:聚法、东城普法)

法律知识小讲堂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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