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捕诉合一”:
“捕诉合一”制度就是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个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其实质是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重新组合;其目的是建立起一种新型追诉统帅侦查,侦查服务于起诉的新型追诉犯罪的机制。它是相对现行追诉体制中捕诉分立而言的,现行追诉体制中一个刑事案件的流程大致经过“侦查部门立案-批捕部门批捕-侦查部门侦查预审-起诉部门决定起诉”等4个阶段。在这里批捕和起诉分别有检察机关内部两个不同的部门行使;捕诉合一制度中则将批捕和起诉两项职能集中由检察机关内部一个部门统一承担。
“捕诉合一”是将批捕权和起诉权归于一个检察官行使。在“捕诉分离”的模式之下,批捕权由侦监科行使,公诉权由公诉科行使,批捕和公诉由不同的部门的不同检察官分别承担。而实行“捕诉合一”之后,这两个部门的职能将合并。一个案件的批捕和公诉由一个检察官来完成。
所以,
“捕诉合一”合的是“人”,
而不是程序。
一个案件依然要经过批捕和公诉这两个工序。
办案流程不变。
“捕诉合一”的意义:
■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是由一道道前后相继、没有间断的程序组成的,每增加一道工序,就意味着一定数量的司法资源的投入,而工序的相对增加却并不必然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绝对正确。捕诉合一,避免了机构的多重设置、人员的浪费、工作的不必要重复。不俗恶意,人员进行重新整合,整个工作就是监督侦查、审查批捕、支持公诉,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办案。
■ 有利于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在捕诉合一机制下,由于同一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为同一承办人,检察人员在批捕阶段已基本熟悉案情,初步了解证据情况,相关法律文书已经制作,审查起诉时只要改变部分事实及《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中要求的材料有无补充审核即可,避免了再一次阅卷、审核、作出处理意见等过程,并减少退回了补充侦查次数。此外,对于那些在批捕时就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再侦查的案件,在做出批捕的同时可以提起公诉。这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间,从而改善其人权状况。
■ 有利于引导侦查、降低公诉风险
“捕诉合一”可以全程引导、统一调控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从庭审的角度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高移送案件的质量,降低公诉风险。由于捕诉合一,自己批捕的案件都希望能顺利起诉,因此在批捕阶段,承办人责任心明显增强。如果达到了逮捕的条件,而要起诉又缺少一定的证据时,承办人就会在批捕阶段与侦查人员联系,写出需要补充的证据提纲,并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并固定证据,将有效减少在起诉阶段再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出现。
我院推进“捕诉合一”改革工作的举措
● 统一认识,组织到位
“捕诉合一”改革前,我院组织侦监、公诉、未检、案管等部门干警召开会议,集中阐明推行“捕诉合一”的重要意义和必然趋势,回应和解答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受理流转、案件分配、绩效评估等问题,让改革涉及到的部门干警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合理性、科学性,积极参与、先行先试,尽快适应新模式。同时,组织召开党组会议专题部署研究捕诉合一工作,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未检办、案件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捕诉合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 重置办案单元,修订轮案规则
根据近两年来侦监、公诉、未检等部门的案件受理量、案件类型及员额检察官的人均办案量等数据测定,配备3个固定办案单元负责办理普通刑事犯罪,并要求其他业务科室办案单元办理一定数量刑事案件。各办案单元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根据部门负责人和普通员额检察官不同的案件分配比例标准,重新修订各办案单元的轮案规则。对受理的检察环节刑事案件,除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配到指定办案单元办理外,一般按照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总轮案规则进行分案后,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办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案管中心报检察长指定分案。进一步明确“谁办案、谁监督”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工作,由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切实负责,任务分解落实到人。
● 强化办案监督,确保改革成效
为了保障在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新模式后能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达到预期效果。我们强化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办理的监督。通过业务系统巡查、线上送案审核、线下卷宗材料审核等流程监控方式,对办案程序进行实时动态监督防控。建立“捕诉合一”运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对整体办案概况、检察官办案量、轮案规则运行情况等进行通报。采取抽查案卷、检查公诉人出庭情况、核查反映检察人员的举报线索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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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新媒体轮值运营第四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