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闯入ICU拔掉妻子呼吸管,专家称:涉嫌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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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大多人来说

只要生活是充满希望的

无论多么困难

也会鼓起勇气面对它

但当生活里希望渺茫的时候

人们常常会做出一些极端的事情

去年12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寰医院重症监护室里,86岁的患者家属徐某(化名)突然“闯”进ICU病房,将刚入院3天的妻子黄阿婆(化名)的呼吸管拔掉,想把她带回家。

徐某为何会有这样极端的举动?他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小咚马上和大家走进案件看一看!

案件回顾

“要死也死在我身边,我们回家去”

去年12月24日下午三点,江西省南昌市中寰医院重症监护室的宁静被一句声嘶力竭的呐喊打破了。86岁的徐某突然“闯”进ICU病房,将刚入院3天的妻子黄阿婆的呼吸管拔掉,想把她带回家。

年逾六旬的黄阿婆患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气肿,抢救后靠插呼吸管维系生命,随时可能死亡。事件发生时,是医院重症监护室探视时间,徐某未穿防护服和鞋套,闯进了重症监护室,他走到妻子病床前,掀开被子,顺手向妻子身上的气管插管拔去,并大喊要带她回家。

由于事情发生十分突然,医护人员发现时已经来不及阻止,医护人员赶到时,徐某一边拉扯黄阿婆的身体,一边与医护人员发生争执,黄阿婆的心电监护仪等生命检测仪器上的心跳指数骤然上升,情况愈发严重,关键时刻,医院保安将徐某及时控制并报警,医护人员立即对黄阿婆进行救治,所有在场的人都惊出一身冷汗。

△事件发生后的徐某和黄阿婆

据了解,徐某和黄阿婆是当地的五保户,常年住在养老院,无任何收入来源,膝下仅一患智障的女儿,无直系亲属。黄阿婆是江西中寰医院的老病号,多年来治病花了不少钱,此次入院救治进ICU病房,短短几天就花费近3万元,这对徐某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

徐某的侄子称,徐某除了因为缺钱,主要还是不忍心妻子多年病痛活受罪,觉得再治疗已没有更多的价值。

目前,徐某已被警方释放。

有着传统守旧思想的徐某认为,与其在医院去世,不如回家去。此时的徐某,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无独有偶,小咚发现,类似的“拔管”事件早有发生,类似事件涉嫌故意谋杀,法院已有终审判决支持诉讼。

案件一

2015年10月31日,四川省眉山市城区杭州路上发生一起车祸,50多岁的朱素芬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朱素芬受伤严重,随后被转到眉山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

据当地媒体报道,朱素芬的儿女被医院告知朱素芬已脑死亡,救治无望,建议家属放弃治疗,或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维持生命。朱素芬的儿女表示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同年11月2日,朱素芬之子郑某探视时拔掉了朱素芬的呼吸管,并阻止医护人员抢救。不久,朱素芬离世。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将朱素芬之子郑某刑事拘留。

案件二

2009年2月9日16时许,广东深圳市民文裕章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一周后,文裕章探望时,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护士与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阻止医生救治,并说病人太痛苦,要放弃治疗。约1小时后,胡菁死亡。

后经法医检验鉴定,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201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拔管丈夫”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检察机关抗诉,广东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老人的处境和做法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网友“CAND 陈小姐”表示:“拔管并非病人的选择,私自做决定中止他人的生命,不管是谁都没有这个权利。”

网友“笑看人生”表示:“经济条件差的家庭,面对巨额医疗费用,类似的拔管行为只能是无奈之举。”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颜三忠表示,徐某的行为既不道德也不合法,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未遂。他认为,作为丈夫——最亲的人理应竭尽全力陪同病患妻子走出磨难,但徐某的行为却反其道而行之。

颜三忠分析指出

首先,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生民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哪怕是危重病人的生命。

其次,病情是否不可逆转,是否需要放弃治疗,涉及非常专业的判断,只有专业医疗机构和医生才有资格和能力作出判断,徐某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没有判断的资格和能力,更没有决定选择妻子生死的权利。

再次,徐某的行为客观上很可能会导致妻子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结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

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医护人员及时发现并抢救脱离危险,属于犯罪未遂。所以,从刑法角度看,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且主观上是因为认为没有医疗价值而实施上述行为,加上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前文提到的“眉山母亲被儿拔管”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分析称:抢救是维持生命,主动拔管和放弃治疗有区别,把呼吸管拔掉,显而易见对正在抢救中的人是致命的,也是不想让伤者活下去,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为,在这种特定的情境下,主观上希望伤者生命提前结束,确实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每每发生类似的“拔管”悲剧,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讨论再次走进公众的视野。

徐某“拔管”事件发生后,网友对徐某的行为褒贬不一。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无论如何,‘拔掉脑死亡人员的管子等于故意杀人’已经不符合现代医学的客观现实和当今社会的常理认识,这就需要立法工作及时跟进。”

对于“安乐死”问题,颜三忠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从理论上讲,生命科学包括优生、优育和优死,患者在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又回生无望情况下,有选择以有尊严方式死去的权利。但从现实生活看,由于“安乐死”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它所涵盖的法理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十分棘手和复杂,在相关配套制度以及社会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法律还不可能允许“安乐死”合法化,这也是目前只有极个别国家法律允许“安乐死”而大多数国家法律都禁止“安乐死”的原因。

颜三忠认为,要实现“安乐死”立法,必须努力实现以下前提条件:

一要实现医疗技术的普及和高度发展。

由于当前我国优质的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大城市,乡村医院、卫生所不可能对患者能否实施“安乐死”作出准确判断,法律如果未能明确作出约束性规定,很可能造成“草菅人命”现象。

二要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制。

目前,医疗费用仍然是许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如果“安乐死”通过立法批准,一些重症绝症患者可能考虑给家庭带来的负担而选择“安乐死”。必须确保“安乐死”是出于患者本人清醒理智情况下的真实意愿。

三要大力提高医生职业道德水平,获得公众信任。

防止有的患者子女为摆脱赡养义务,可能通过贿赂医生制造违背患者意愿的“安乐死”事件。

四要完善“安乐死”的技术和伦理规范。

对“安乐死”进行准确的技术评估和伦理道德评估,防止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素材来源:法治日报、东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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