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开展摩托车“带牌销售”试点,广深限摩政策不变

南方+ 记者

我省将开展摩托车“带牌销售”试点工作,并于2020年6月1日后总结试点经验,在全省全面实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日前,广东省公安厅公布《关于开展摩托车“带牌销售”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透露了上述的信息。据悉,这只是摩托车注册登记流程的变化,并不改变广州、深圳等地市现有限摩政策。另据悉,上述《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5日,未来正式实施后有效期为3年。


明确“带牌销售”试点适用范围

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时间并未统一规定

根据《意见稿》,通知所称“摩托车”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记者注意到,该《意见稿》在第一条便明确了摩托车“带牌销售”试点的时间和范围。其中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开展摩托车“带牌销售”试点范围,除依法不予摩托车注册登记的地市外,每个地市至少应确定一个县(区)作为试点。

记者了解到,因广州、深圳等地市已不再进行摩托车注册登记,故不在此次“带牌销售”试点范围。省公安厅交管局称,这意味着上述《意见稿》未来正式实施后,不影响相关地市现有摩托车管理政策。

《意见稿》要求各地根据当地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总结试点经验,2020年6月1日后,全省摩托车注册登记工作全部实行“带牌销售”模式。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还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明确摩托车“带牌销售”的业务流程、工作职责和违约责任,完善摩托车新车注册的查验、检测工作。其中还特别规定,摩托车登记服务站开展业务,需要查验车辆的,由辅助查验员按相关流程进行查验车辆,并领取摩托车号牌。

《意见稿》明确,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明确“带牌销售”企业的业务代办范围,督促其制定业务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其中特别规定,“带牌销售”企业应当于摩托车售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持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购车发票注册登记联、完税证明、保险凭证等资料以及密封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

购买多辆摩托车

车辆管理所会启动嫌疑调查程序

《意见稿》还提出,要优化“带牌销售”摩托车注册登记程序。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摩托车注册登记工作部分程序前置,调整优化摩托车注册登记程序,为“带牌销售”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规定1人办理3辆以上摩托车注册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启动嫌疑调查程序,排除违规使用身份证明、有偿为他人代注册登记车辆的情形。

在加强摩托车销售监管方面,《意见稿》规定,各地应当积极协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试行区域范围内强制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模式,加强信息互通,协同解决“带牌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合开展摩托车“带牌销售”运行情况检查,确保本辖区居民、持本辖区居住证的外地居民购买的摩托车以及在本辖区使用的车辆,必须带牌销售、使用。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还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大力扶持乡镇摩托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各地应按常住人口每50万人至少设一个摩托车类驾驶人考场的标准,在条件适合的中心乡镇新增考场,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摩托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

据介绍,省公安厅推出摩托车“带牌销售”模式,是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举措,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进一步简化群众购买摩托车注册登记、领牌领证的手续,解决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边远地区群众上牌难考证难、摩托车上牌率低的问题。

【记者】祁雷 吴珂

【校对】蓝淑茹

编辑 佘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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