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被钻桩机卷伤致残,信宜法院顺利审结保障人身权益!

南方+ 记者

信宜市工头冯某在为屋主彭某夫妇承建房屋期间,由于雇工赖某在搬水泥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其伤残,谁该为赖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信宜市某镇村民彭某夫妇,要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后彭某夫妇与本地工头阮冯某(无建筑资质)经协商,由冯某包彭某夫妇的基础钻桩工程,由冯某负责提供施工机械和找工人。冯某于2015年农历12月,组织赖某等四名农民工到彭某夫妇的屋地处钻桩,其他三名工人负责操作钻桩机,赖某负责搬水泥上机台。2016年2月17日,赖某在搬水泥上机台的过程中,为图方便,没有走上机台的专道,而是从侧面把水泥推上去,在钻桩机边碰到了转轴,导致他受伤。受伤的赖某被工友送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了30天,共支出医疗费用5.2558万余元,其伤势经法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事发后雇主冯某向赖某支付33302.24元赔偿费后,就不支付其他费用了。赖某系当地的一名农民,家庭收入一般,且家中尚有父母、子女需要其抚养。为了支付后续的治疗费用和今后的生活保障,赖某及其家人多次向雇主冯某和屋主彭某夫妇请求支付赔偿金,均遭其拒绝。因此,赖某一纸诉状将冯某、彭某夫妇诉至信宜法院,请求三被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6.711万余元。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肖燕认为,本案中,原告在搬水泥上钻桩机台时,应当走专道,并且应当预见到从侧面推水泥上机台的危险性,其受伤与其疏于安全意识、疏忽大意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原告对损失事故发生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原告被被告冯某雇请来工地做工,在工作过程中被钻桩机所卷伤。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冯某应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彭某夫妇在选任基础钻桩工程承揽人时,没有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来承包,而是叫没有资质的被告冯某个人来承揽该工程,因此被告彭某夫妇在选任承揽人时有一定的过失,也应承担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各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被告冯某、被告彭某夫妇应分别承担60%、10%的民事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为宜。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94153.84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赔付23190.1元(94153.84元×60%-33302.24元);判决被告彭某夫妇赔偿9415.4元(94153.84元×10%);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不上诉,后由三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 

【全媒体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陈严 陆富祥 

编辑 吴思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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