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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根据《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获得地方立法权后,东莞被赋予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东莞可以根据地方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对于东莞进一步推进地方自我治理、改善地方法治环境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多年来,东莞全市上下为争取立法权做了许多扎实有效的基础性工作,如成立市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在全市各镇街设置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局由二级局升格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在全市590多个村(社区)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等等。
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东莞等9市成为全省首批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级市。
获得地方立法权后,东莞迅速建立健全立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市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增设内司工委,扩编法制工委,选调优秀干部充实立法工作一线队伍,并组织了33名专家组成立法咨询专家库,建立了527人的市立法人才储备库。2016年4月1日,东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正式施行,通过条例的形式,保障东莞立法的质量,以程序先行推动地方立法合法有序进行。
2018年7月1日,《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作为东莞立法史的里程碑,标志着东莞首部实体法的诞生。该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保护职责、水质保护、保障机制、法律责任、附则,并将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保护区。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东莞实行河长制、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并每年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
2018年9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这也是东莞出台的第二、第三部实体法。省人大常委会一次性通过同一个市的两部实体法规,在我省17个新获立法权的市尚属首次。前者作为东莞目前最为全面、最为系统的一部法律条文,基本形成了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对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改革与调整,真正发挥环境保护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和使命具有很好的推动、保障作用;后者是东莞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领域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将有效规范东莞市出租屋的管理,为维护东莞市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两部条例分别于2019年1月1日和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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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郭文君 欧雅琴 陈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