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变化看过来!广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新规1月1日实施

南方+ 记者


极端天气趋于频发的气候背景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仅是各级政府组织防灾减灾的重要参考,也是公众进行防御自救的有效指引。

新年开始,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将没有蓝色这一级别,而只有雷雨大风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种颜色预警信号。台风预警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引中的“热带气旋”字眼将消失,统一修订为“台风”……据了解,新修订的《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下简称《发布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台风、雷雨大风预警加固或远离铁皮屋写入防御指引

暴雨橙色以上预警车辆避免穿越水浸道路

此前广东使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依据的是2006年发布的《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原《规定》施行十多年,对我省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提升气象灾害治理水平,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有力的气象保障,《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255号)经省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的这次修改,将“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改为了“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删除了“突发”二字。为何对规定作出修改?据气象部门介绍,2006年版的10个预警信号中,高温、道路结冰和森林火险等气象灾害的突发性并不强。因此,将“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改为“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此次修订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与相关规章内容协调一致,有利于完善广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传播和防御指引。 

同时,广东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严重。此次修订完善了防御指引,如暴雨橙色以上预警信号行驶车辆避免穿越水浸道路、危险情况应当弃车逃生;台风和雷雨大风时加固或远离铁皮屋等写入防御指引,有利于强化社会公众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实现气象灾害防御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此外,根据近年来气象灾害及预警信号发布的统计分析,雷雨大风等个别预警信号含义需要进一步完善。如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气象台站累计发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2.5万次,其中蓝色预警2.3万次,黄色预警0.2万次,橙色、红色预警仅百余次。为避免预警信号过于频繁导致社会公众认知减弱,降低了气象灾害预警的效果,有必要对雷雨大风预警信号等级含义及防御指引作出进一步修订和调整。

“热带气旋” 改为“台风” 

灰霾预警建议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新发布的《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比之前的旧版,主要修订还包括,修改了部分预警信号含义及防御指引,台风预警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引中的“热带气旋”统一修订为“台风”;台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防御指引中的“建议停课”改为“应当停课”;大雾预警信号防御指引中增加轨道交通,删减橙色预警信号防御指引中“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的表述;灰霾天气预警信号防御指引中增加“建议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适时停止户外活动”、“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码头、户外活动的防御指引”;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删除蓝色,修订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含义;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含义中“森林火险等级”参照行业标准修改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防御指引中按照等级增加相应的“防御状态”指引等。

新媒体列入发布媒介违规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谁有资格可以发布预警信号?

《规定》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 

其次,发布渠道有哪些?《规定》明确:广播、电视、新媒体和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相关信息。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早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主要的播发媒介为广播、电视等传统意义上的媒体和有关通信运营单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衍生出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的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和各大网站等,其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播发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据悉,此次《规定》增加了违规者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和未按要求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 

其次,发布渠道有哪些?《规定》明确:广播、电视、新媒体和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相关信息。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早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主要的播发媒介为广播、电视等传统意义上的媒体和有关通信运营单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衍生出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的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和各大网站等,其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播发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据悉,此次《规定》增加了违规者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和未按要求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记者】胡新科

【通讯员】杨群娜

【校对】居伟强

编辑 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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