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汽车本是一件开心事,
可最近
珠海的王女士却因为买车
而感到十分“糟心”!
原来,
王女士的新车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
已经因各种质量问题
进行了多次维修。
实在咽不下这口气的王女士
便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解除与卖家签订的
汽车买卖合同
并退还购车款。
香洲法院最后
究竟是如何审理这起案件的?
欲知结果如何,
请听小编分解~
缘起:
车主购车不到一年
新车经历5次维修
2017年8月,王女士在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SUV汽车,可没过多久就发现新车存在各种质量问题。
2017年12月13日,王女士在车辆行驶了4580千米后进行了首次保养,该公司经过常规检查发现水泵漏水并更换了水泵。
2018年3月4日,王女士又因汽车行驶过程中频繁发生顿挫、间断性减速等问题到汽贸公司为车辆做了第二次保养,该公司检查后没有发现异常数据,要求王女士先将车辆开走,日后视情况再定。
同年5月6日,王女士的车辆在该公司更换了TCU(自动变速箱控制单元),但《结算单》上未显示更换TCU的原因。17天后,王女士又在该公司更换了车辆的TCU、阀体、波箱油格,《委托维修书》上显示故障项目为:更换阀体、启停功能失效、油耗偏高、座椅头枕不能调整。
同年6月28日,王女士又在该公司更换了汽车变速器。《维修委托书》显示故障项目为:行驶中自动熄火、油耗过高、自动驻车失灵。
同年7月14日,王女士再次以汽车仍然存在顿挫、熄火、油耗高等问题在该公司更换了高压包。
新购买的汽车不到一年历经了反复维修,忍无可忍的王女士在与汽贸公司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把汽贸公司告上法院,以汽车出现顿挫、熄火、油耗高等质量问题且经多次维修后仍未能正常使用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要求汽贸公司履行退货义务,退回购车款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8500元。
争论:
公司辩称维修流程规范
车辆情况未达到退货要求
庭审中,王女士认为,汽贸公司出售的车辆存在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并经多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不能排除;变速器的主要零件更换多次,车辆仍不能正常使用。该公司出售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依法应予以退货处理,并向法庭提供了维修委托书、结算单等证据。
汽贸公司则辩称,公司所有的维修流程都严格按照国家汽车三包规定及厂商指导进行,没有出售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车辆及出现故障拖延不处理的情况。根据三包规定,王女士的车辆维修次数、更换零部件情况、维修时间等未达到退货条件。
判决:
车主提供证据不足
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因车辆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的两项情形之一: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由查明事实可知,王女士于2018年6月28日更换车辆变速器是因为车辆存在自动熄火、自动驻车失灵的情形,本次修理属于因严重安全性故障而进行的修理。对于王女士主张的其于2018年5月6日、5月23日、7月14日进行的3次维修均是因为车辆存在顿挫、自动熄火的情况,汽贸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而王女士提供的《维修委托书》《结算单》也未记载车辆是因上述原因而维修。因此,王女士的主张只有其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车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进行了一次维修。此外,王女士的车辆也不存在变速器、主要同一主要零件更换2次的问题。王女士的车辆变速器仅更换一次。TCU虽然更换两次,但其并非变速器主要零件。三包凭证记载的变速器主要零件有箱体、齿轮、轴承、轴类、箱内动力传动原件,并未载明含TCU。王女士的车辆因质量问题而修理及换件的情况均与上述规定的情形不符,尚未达到退货条件。
香洲法院认为,王女士可以视汽车质量问题合理选择要求汽贸公司承担的修理义务。如果今后王女士的车辆出现新的质量问题,符合退货条件,王女士仍可要求退货。香洲法院最终判令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女士与汽贸公司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达到了退货条件。国家为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12月29日发布第150号令,颁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退货的条件。王女士提出退货的事实理由虽符合上述关于汽车退货条件的规定,但其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事实理由,最终承担了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汽车消费者在购车和维修时务必保存好购车发票、单据、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单等相关材料,以免将来维权时在法庭上“空口说白话”,发生类似王女士的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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