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
焦点
黄某明是否应当对陈某群触电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潮阳供电局是否应当对陈某群触电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进出潮阳区谷饶镇茂广二片农贸市场的道路为一东西走向的水泥路面道路,该道路的南北两侧是平房。
黄某明在该处农贸市场道路的北侧有一间平房,该平房西侧与他人的平房相连接。黄某明在该处平房及与其相连接平房的南侧屋檐前均搭建有铁皮棚,铁皮棚南侧各用两个铁杆支撑,铁杆与地面相连。与黄某明平房相连接的西侧平房屋檐前有内外侧二个瓷瓶固定支点,用于固定电线。
在该处农贸市场道路的南侧有一电线杆,该电线杆的上端装有一电表箱,电表箱内集中安装放置十二户用户的电表,黄某明的电表也安装在该电表箱之内。黄某明在农贸市场道路北侧平房的用电是通过农贸市场道路南侧电线杆上电表箱内的电表拉线到其西侧平房屋檐前的外侧瓷瓶固定支点之后,再通过铁皮棚后接入平房内使用。
黄某明与潮阳供电局之间没有签订供用电合同,没有对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进行约定。
陈某群于1966年7月2日出生,是湖北省天门市某村村民。2015年12月9日10时30分许,陈某群在雨天骑自行车途经潮阳区谷饶镇茂广居委二片农贸市场积水路段时摔倒致死。
事故发生后,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拍照,现场照片显示,死者倒地处摊位棚立柱金属管经电笔测试,测试灯呈电流通过闪亮。
2015年12月18日,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委托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群进行法医病理尸检及死因分析鉴定。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陈某群死亡的直接原因是:1、电击死,2、雨天经过漏电积水路段,电流损伤。据此,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月17日作出汕大司鉴[2015]病检字第604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例死者符合电击死。
2016年3月7日,陈某群的丈夫汪某华、女儿汪某威、儿子陈某明、以及陈某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1、黄某明、潮阳供电局连带赔偿其525558.17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某明、潮阳供电局承担。
裁判结果
潮阳法院
本案属于低压用电造成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陈某群因触电死亡,汪某华等作为陈某群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陈某国未能证明其是陈某群的父亲,故对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2
关于黄某明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并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黄某明作为该电线的产权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本次触电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对陈某群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03
关于潮阳供电局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造成触电事故的电线产权归属于黄某明,而非潮阳供电局,潮阳供电局依法不承担责任。
04
汪某华等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害,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经核定共323813.5元,依法应由黄某明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潮阳法院判决:一、黄某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汪某华、汪某威、陈某明死亡赔偿金244912元、丧葬费2790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323813.5元。二、驳回汪某华、汪某威、陈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陈某国的诉讼请求。
汕头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件按照触电电压等级的不同,分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非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件,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范围是大于等于1000伏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件主要发生于市民的日常生活用电,这几年我国南方城市夏季经常出现雷电暴雨天气,城市容易积水,用电电线容易被扯断而掉入积水中,尤其是在线路比较混乱、居民多又杂的老城区,险象环生。近期因低压触电导致人身损害引起纠纷的诉讼也明显增加。
本案主要给我们带来三点启示:
壹
虽然有相关的法规条例明确了供电方与用电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因用电方主要为普通老百姓,为使老百姓更好地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供电方与用电方在供用电前,最好签订相关的《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用电设施权属、合同义务和责任划分,万一出现用电事故,双方可以有明确的归责依据,也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贰
国家电力监管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间用电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日常的民间用电安全的规范化管理,加大对用电方用电知识的普及,提高市民用电安全意识。用制度化、规范化的电力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来尽力排除任何可能的民间用电安全隐患。
叁
市民应当懂些用电的法律知识,如电线、电表等用电设施在法律上的权属和管理责任,知道如何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学习和掌握基本的用电安全常识,学会一旦发生不幸的触电事故,知道如何自救和救人。当出现台风和雷电暴雨天气时,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要远离供电线路和变压器,避开电线杆、广告牌和电表箱,遇到用电线路复杂老化的积水地方,一定要十分谨慎小心,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