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款“宝贝”惨遭下架?淘宝网店遭同行恶意投诉,起诉索赔15万元

南方+ 记者

时下,网购成了广大市民的消费习惯,但有淘宝商家为了获取自身竞争优势,利用了淘宝网审查漏洞,对同行卖家进行恶意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以获取更多利益。12月12日,佛山市禅城法院对外公布,该院于日前,受理了卖家因店铺被同行恶意投诉的诉讼案,该案索赔标的15万元。

原告

店家遭侵权投诉,19款“宝贝”被删除下架

在庭审中,遭到恶意投诉的商家店主、原告黄某表示,他是某淘宝店的经营者,主要售卖丝巾、丝带等物品。被告王某经营的淘宝店也是销售同类商品,其中,王某店铺每款“宝贝”的图片上均记载了带有李某手机号码的卖家信息。

然而在2016年4月起至2017年5月期间,黄某在登录其经营的淘宝店时,先后收到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送的被告李某发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共计9次。黄某利用依据两份权利凭证对原告进行了投诉并且投诉成功。

为此,黄某进行了申诉,其中4次申诉取得成功,1次被李某撤回投诉,而另外4次均由于李某投诉成功造成黄某店铺的19款“宝贝”删除下架。经黄某检查发现,李某向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供了两份著作权权利凭证的公开发表时间,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公告的著作权信息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一副独立作品在登记时会取得一个登记证书。而李某利用仅有的两份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其店铺进行了9次投诉,因此黄某认为李某投诉所依据的权利凭证是伪造而来的。

原告黄某认为,被告李某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漏洞进行恶意投诉的行为,是为了获得更为靠前的淘宝网搜索排名。该排名直接关系到原告店铺、商品在淘宝网的知名度、好评等商誉信息。李某、王某捏造著作权权利凭证,恶意投诉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黄某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被告

投诉行为完全是正当的

对于原告黄某的诉请,被告李某抗辩,其是基于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对侵权产品进行投诉,符合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处理规则并经审核,可以证明投诉行为具有正当性。只有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才可能导致黄某商品侵权链接的删除,因此其投诉行为完全是正当的。

同时,投诉平台也开设了进行申诉的救济途径。该申诉的也会经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的审核。如审核通过,宝贝链接是会予以保留的,但最终的结果是黄某的产品链接被删除。由此可见,正是因为黄某被删除链接存在侵权行为,才可能被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删除。

而另一被告王某则表示、其在淘宝上销售的产品系从李某处购买所得,对于黄某主张的投诉事实并不知情,其也未因李某的行为获取利益。王某认为黄某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

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为某淘宝店经营者,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为案外人曹某的作品:绑包包小丝巾、缠包手柄丝带、系头发丝带进行作品登记,黄某售卖的商品得到了版权所有人曹某的授权。

该院认为,淘宝竞争者多次恶意投诉同业竞争者,致使黄某所销售的“宝贝”共19款直接被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删除下架并被扣除信誉分数,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了获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手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市场损害的行为。在本案中,黄某与被告王某、李某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王某销售的“宝贝”的图片上均记载了李某所有的手机号信息,因此可以认定李某针对黄某所发起的投诉,显然维护的也是李某的利益。虽然客观上王某也是受益者,但因他人的行为而获利并不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在就黄某销售的涉案产品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平台投诉时,变更了权利凭证内容,多达9次对黄某进行投诉,造成黄某所销售的“宝贝”共19款直接被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删除下架,并被扣除信誉分数。

因此,李某对原告的涉案产品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缺乏正当性,其投诉行为使黄某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得到错误的认识和评价,削弱其市场竞争力,损害了竞争对手的经营利益。

最终,该院认定李某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李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5万元。

【记者】唐梦

【通讯员】罗倩琳

编辑 潘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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