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油烟排放起争执,邻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驳回

南方+ 记者

相邻而居,平时免不了产生一些矛盾。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是一种好的处理方式。最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厨房油烟排放而在邻里之间引起纠纷的案件。最后,法院作出了一个合法合理的审理结果。

案情回放

厨房油烟排放

引起邻居不满

黄某与余某相邻而居,两人的房屋均是混合三层半的自建房。因生活需要,余某在2006年将其楼房第四层(半层)通往平台的房间改造作厨房,在厨房分别安装了一台抽油烟机及排气扇,排烟口、排气口的位置均在厨房外墙朝向平台斜向下。黄某认为排出的油烟从天台、窗户等多处灌入其家,对其造成严重侵害,为此多次向多个部门投诉。后在2014年经当地环保部门协调处理,余某将排烟口整改为加管延伸至四楼厨房楼顶,并在排烟管最低处钻两个小孔,加装密封塑料瓶来承接排出的油污。

黄某认为整改后的排烟管并不解决问题,反而新增了油污之害,继续多次向环保等部门投诉。环保部门认为余某已按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且整改符合要求,黄某的投诉问题已不属其职权处理范围,是属于民事纠纷。于是,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某封闭其四楼厨房排烟口或将厨房移到四楼后面房间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四万多元。余某则称其夫妻俩人平时在单位用餐,女儿在外地读书,且其在市区另购置有房屋,该厨房极少使用。

法院判决

油烟排放未超过合理限度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与余某双方系相邻关系,当双方遇到纠纷时,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相邻关系。黄某、余某双方因余某在四楼厨房的排烟口产生矛盾多年,环保部门也就双方的纠纷进行了处理,余某将厨房整改了。环保部门认定余某厨房排烟管的现状符合整改要求,并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余某的四楼厨房使用频率较少,按日常生活进行煮饭、炒菜使用时,微量油烟通过排烟管在四楼厨房顶正常飘出,没有出现油烟倒灌飘入及油污喷射到黄某房屋的情况。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余某的厨房仅用于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并未从事餐饮业经营,所排油烟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情节轻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所规定的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余某厨房排出的油烟影响程度超过一定合理限度的情况下,黄某请求余某排除妨害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依据,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依法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存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办案法官指出,相邻关系存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不动产权利人的用水、排水,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排放或者施放有害物质等行为均有相关规定。关于排放物的规定是在该法的第九十条规定,规定实质是指物权人有权为了正常生活,充分有效利用和实现不动产的价值,故其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有权根据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要求相邻各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假如是给相邻方造成了侵害或妨碍,只要这种侵害或妨碍仍然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他方即负有容忍义务。同时,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随心所欲滥用权利,如果行使权利不当给相邻方造成了妨碍,且程度超过了一般人的忍受限度,该行为即属于法律上的禁止行为,相邻方没有容忍的义务。

判断相邻方排放物是否对他人造成妨碍,主要考虑排放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这种合理性应遵循“生活在特定社会中的人们的通常利用”的标准来确定。所以每个人都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忍受来源于相邻方的噪声、气味等一些干扰,否则正常生活无以为继。

【 全媒体记者】张俊 

【通讯员】姜玉华


编辑 李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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