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政府出台《惠州市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惠州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标准。
2017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市、县(区)按2017年惠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1倍发放。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
该通知明确,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要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在2018年11月30日前发放完毕。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要求略高于当地2016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通知要求,安置程序按上级文件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5〕120号)执行。待岗期间的生活补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两倍标准按月计发。待岗期间给退役士兵发放养老保险补助,标准按国有企业保险缴费基数(3100元)的21%计发。养老保险补助由安置地政府发给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到社保部门缴纳。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从2018年8月1日起发放,直到开出《安置介绍信》为止。
此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参照惠府〔2015〕120号文件按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在服役期间,对荣立个人一等功和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除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外,另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补助金为基数再增发3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增发15%的补助金。
惠州市政府强调,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记者】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