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遛狗未牵狗绳,宠物狗突然冲向路人,导致路人摔倒腰椎骨折、卧床1个月,狗主温先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温先生最终被判赔偿伤者各项费用近28万元。
拉布拉多狗撞向单车,骑车人摔成九级伤残
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1日8时许,温先生在广州市海珠区南箕路邓岗小区内道路遛狗时不牵狗绳,其所遛的拉布拉多宠物狗撞向刘女士的单车,导致刘女士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刘女士多次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脊髓损伤,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刘女士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在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5万多元。
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温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刘女士与温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女士将温先生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狗主负全责,需赔偿28万元
刘女士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温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或是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温先生在庭审中认为,确认刘女士主张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过程,并同意赔偿,但事发时刘女士是单手骑自行车且没有注意路况,其不应当由承担全部费用,具体的责任分担由法院依法认定。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事故的事发经过及责任负担,温先生虽存在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分担,法院予以采纳,温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海珠法院根据双方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温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或是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残疾赔偿金共278244.2元。
狗主上诉被驳回,还是要赔28万元
判后,温先生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先生认为,原审法院未全面查明事实,没有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区分责任。法院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分担比例作为双方的民事责任分担的依据不合法。
二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原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和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温先生就涉案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其称涉案小区不允许共享单车进入,虽提供了照片予以证实,但结合刘女士的抗辩,温先生仅提供照片确实无法证实涉案小区从何时开始限制共享单车进入,即涉案事故发生时,涉案小区是否禁止共享单车进入,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刘女士虽未能提供其收入情况的充分依据,但原审法院结合广东省国有居民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认定可按6000元/月计算其误工费亦可予以确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温先生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探针哥提醒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宠物饲养人应该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懂得并注意公共文明,避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在外出牵养时,应注尽量意宠物的反应,避免伤及他人。而作为路人,切勿随意逗弄他人的宠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记者】朱红鲜
【校对】杨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