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和很久没见的朋友打招呼总会被说:“你胖了”、“你又胖了”…是不是心里瞬间受到暴击伤害!
不过这里要告诉大家,长胖真的不能怪你!要怪,就只能怪你工作太努力!
对,你没有听错!就连央视新闻都说:“胖,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工伤’!”
上面的这个段子最近在网上很流行
肥胖其实也算“工伤”??
工作之后胖了10斤的小编顿时兴奋了!
你看!胖不是我的锅!是工作的锅!
而真相是
此“工伤”非彼“工伤”
最常见的“工伤”——胖
只是一种幽默的说法
那严格意义上的“工伤”是什么呢?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少工伤事故背后都有着令人痛心疾首的原因
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
没有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那么做好工伤预防,
我们要杜绝哪些不安全行为?
一般地说,凡是能够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为失误均属于不安全行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规定的13大类不安全行为包括:
(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操作错误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奔跑作业,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械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酒后作业;人货混载;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2)安全装置被拆除、堵塞,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或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等。
(4)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行为。(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未按规定使用。
(12)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这时候可能大家就有疑问了
如果职工不幸受伤了
怎么申报工伤呢?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出来工作搵食
再小心谨慎也有可能遇上意外
如果不幸发生工伤事故
这时工伤保险就要发挥大作用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人类为抵御职业伤害而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走过了100多年的历史。工伤保险从初期主要用于赔偿的作用方式,逐渐走向以控制事故源头、预防为先的积极的工伤保险。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赔偿是当前工伤保险的三大任务。工伤预防已成为现代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预防优先是以先预防、再康复、后赔偿的顺序开展工伤保险工作。中国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当时主要还是由企业承担工伤带来的费用。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和发展,2003年中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在全国所有地区实行了社会统筹方式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促进工伤预防”这一立法宗旨,从而奠定了“工伤预防”在中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目前,在中国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工伤预防”成了工作的指导思想,正在积极实施。
但与此同时
也有不少居心叵测的人
打起了工伤保险的注意
小编郑重提醒大家:
骗取工伤保险属违法行为
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骗保属于违法行为
工伤预防不足,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但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铤而走险,触碰了法律红线,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警示
梁某是佛山市顺德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和2015年,梁某利用其妻子汤某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先后以汤某名义,为某厂职工陈某和某公司职工王某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共骗取工伤保险待遇18000多元。
2018年,梁某等人被有关部门发现其涉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梁某等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案件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除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隐瞒已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也将被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甚至触犯刑法,面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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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对工伤、预防工伤、工伤保险
有了全新的了解
是不是意犹未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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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关于预防工伤和工伤保险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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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匠心勒流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