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发生后,公交车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责任分配等问题引发关注。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召开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以“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等案例为样本,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等问题展开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建议,今后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完善法律。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其中。
乘客抢夺、拉拽方向盘行为不能“一概而论”
在“重庆公交坠江案”发生之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胡洋也曾遇到类似案例。
让她困惑的是,由公交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冲突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乘客是否均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而论”。
2015年5月24日,涉案人张某酒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乘坐968路公交车,公交行使在京开高速公路过程中,因司机刹车导致张某携带的鸡蛋破碎,张某要求司机停车赔偿。因司机未停车,张某拉拽正在行使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后司机紧急刹车。经鉴定,张某拉拽公交方向盘时,公交车行使速度为24.8-31.9公里/小时。后法院判决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议庭在评议时,争议的焦点是虽然被告人张某拉住了方向盘,但由于驾驶员反应迅速,及时刹车因此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作为该案办案法官,胡洋介绍说。
持肯定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高速路上拉住方向盘的行为,已经使车内乘客和周边车辆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只是由于驾驶员及时处置,使这种危险状态迅速消失了,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否定观点则认为,对于没有实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也就是没有后果。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相对轻微,不以作为犯罪处理。
对此,该案合议庭经讨论认为,判断被告人行为的危险性时,不能只考察其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当时考虑到事发地点的特殊性,公交车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张某若此时突然拉拽方向盘,如果驾驶员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方式,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最终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
同时,对于乘客抢夺、拉拽方向盘的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发时公交车内的状况,比如车乘客的数量,车外的环境,行驶速度等等,综合判断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使公共交通处于危险的状态。
案件缓刑比例高 “定罪量刑”难把握
南都记者关注到,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中,被告被判缓刑比例较高。
谈及判处缓刑原因,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严学万发言称,实践中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往往难以把握。
严学万称,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刑点是三年,但此类案件多数危害后果不严重,大部分案件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不是很大。使得法官在量刑时考虑到对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行为“以实刑治罪”社会效果不佳,为此往往会判缓刑。
“判处缓刑需综合被告人一贯表现、犯罪目的、动机等综合判断。”沈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赵颖南发言称,判处缓刑之前,办案法官会要求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全部赔偿,并且被害人对其行为要表示谅解,同时委托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出具意见。
判处缓刑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补偿。赵颖男表示,2014年以来此类案件被害人基本上都得到赔偿,这样使民事赔偿在刑事审理之前就得到全部解决,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此外,严学万还建议,应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意见,进一步明确入罪标准、量刑的档次以指导法官裁判。
对此,赵颖男也表达了类似观点。“我认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一个挺重的罪名,还是应该审慎使用,应该根据当事人行为情况来定,还应考虑到行为是否能与爆炸、放火的危害情节是相当的,情节十分轻微的情况不建议定这个罪名,建议最高法院能够通过立法进行细化,规范定罪标准。”
建议完善驾驶室功能进行“物理隔离”
在研讨会上,就如何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成为讨论的一个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高级法官张能宝认为,公交司机具有特殊身份,对全车乘客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公交司机面临不法侵害时,有义务妥善处置,而不是参与打斗发泄心中的不满,司机在受到侵害时应采取刹车制动,紧急避险以避免极端事件发生。
“另一方面,公众也应备一定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花乡法庭庭长魏亚南认为,公民应该在必要的时候站出来阻止不法侵害,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乘客打骂司机,司机属于直接被害者,但是由于司机身份特殊性,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来说,司机是否精力集中、或者生命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决定了整个车辆是否能够安全行驶。所以,殴打司机也直接威胁了公共安全,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的财产安全,当然包括车上内每一位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
因此,魏亚南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对于辱骂司机、干扰司机正常驾驶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上前劝阻。如果不法侵害人无视劝阻,对司机有肢体上的动作,比如殴打、撕扯,采取极端的危险恶劣行为,每一个公民也都有权采取必要手段,遏止此行为。只要是在合理限度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都属于正当防卫,既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区政协委员郑爱丽则建议,应该将公交车设施标准进行提高,公交大巴等凡是涉及到众多人员的生命安全的都应有强制标准。
对此,严学万也表示,应对驾驶室进行物理隔离,同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的信息技术,时时监控公交车内的情况,与公安机关加强通连,完善驾驶室功能。此外,他还建议对公交车驾驶员应进行心里健康评估。
针对一些公民守法守规意识不足的问题,郑爱丽建议应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有必要从道德层面对此类行为加以教育和引导。媒体舆论和教育部门应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攻击和教育引导力度,使人们清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胡云腾表示,今后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完善法律。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此外,可规定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有上述两种行为且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纳入危险驾驶罪。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编辑: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