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是有房一族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笔支出,小区里的绿化、卫生、治安等一些项目的都需要物业费来支持运转。但是有些人常常会以物业管理不到位、小区环境脏乱差为理由,不交物业费,这是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近日,居住在高新区某小区的业主张先生就因为5年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2011年10月,市民张先生在高新区某小区买下了建筑面积为136平方米的商品房,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提到,张先生应该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如果张先生违约,应根据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3%缴纳违约金。
然而,合同生效后,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今,业主张先生一直没有缴纳过物业费,共计拖欠物业费两万余元。
多次催促无果后,去年4月26日,物业公司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源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判罚。
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未支付相应款项,经物业公司申请,该案移到了法院执行局,执行员迅速查询了其名下各项财产,发现张先生在多家银行有零散存款,办案法官迅速对各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扣划。最后,张某仍然有3000元的欠费缺口,但物业就表示可以不再追究,同意就此结案。
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执行局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它不足以支付,甚至没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那么法院是不能兜底赔偿的,最终的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市民可以有一个正确的认知,考虑相关的诉讼及执行成本。
此外,作为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跟法院联系,想办法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来源丨河源民生一线
记者丨饶荣盛 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