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向对方发送红包转账等表示关爱是常事。但在佛山,一男子因不满妻子隐瞒真相,离婚后向前妻索要微信红包不成告上法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连红包也要索回?
案情
恋爱怀孕生女结婚离婚就发生在一年之间
这故事要从2016年3月说起,阿明与小红(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而后小红失业,并怀有身孕。
由于上述原因,小红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没有任何收入,并以保胎、建房等为由,多次向阿明要钱花。于是,阿明为小红支付电话费及发微信红包等方式支助,当然发红包的费用大到100,小到几元都有,都是随心而发。
2017年1月21日,小红产了一名女婴,生产时的住院费均由阿明交纳。产女后不久,两人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但结婚不到半年,当年6月,阿明发现小红一直隐瞒事实真相,在双方恋爱中所生女儿,其实并非阿明亲生,而是小红前夫的。对此,阿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后的阿明在同年10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又将前妻小红告上法庭,要求小红归还恋爱期间发给她的所有微信红包、手机充值的话费及在医院产小孩的医疗费等。
但小红不承认这是民间借贷。她认为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恋爱期间,阿明给自己生活费以及承担产检支出的费用合情合理,因此该款项并非借贷。
一审
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在该案中,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阿明为了证明被告小红向其借款,提供了微信红包的截图资料和阿明刷卡消费的银行对账单记录。
从证据来看,发给小红的微信红包在数额上最大100元,最小5.2元,均发生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两人恋爱期间。这恋爱期间,阿明向小红支付微信红包,仅能证明阿明曾经向小红支付相应的款项,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这只能算是给小红的消费性馈赠。
另外,有关小红在医院生女儿期间,阿明为其支付的医药费,这是阿明在不知道这女儿不是亲生的情况下所支付的医疗费,是作为父亲的应有责任,现阿明却认为是借款,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
原告阿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阿明要求被告小红归还借款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阿明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
发微信红包记录没有注明款项为借款不算借款
阿明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佛山中院。
阿明上诉时称,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小红故意虚构事实,隐瞒其与前夫的关系,博取自己的同情并交往。双方在生活上建立了不正当的恋爱关系。小红每次用于消费的费用均是向自己所借,且有微信转账记录、存款明细、信用卡账单可以证明。小红与自己微信聊天记录中,曾多次确认并承诺将其所借款项返还自己。且自己还有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小红。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阿明以小红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多次向阿明借款未还为由,起诉要求小红偿还借款,故该案系属于为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有借贷的合意。
但在该案中,阿明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其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存款明细、信用卡账单也没有载明款项用途为借款,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阿明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明确显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其内容也未提及案涉款项。并且阿明支付案涉款项当时其与小红处于恋爱期间,具有较其他一般经济往来主体更为特殊和亲密的人身关联。
此外,结合小红产女后不久,阿明与小红自愿登记结婚的事实,阿明向小红支付的小额微信红包或是阿明代小红支付住院产女的医疗费,不符合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借款特征。
此外,阿明主张还有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小红,但阿明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阿明上诉主张其与小红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采信。
据此,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唐梦
【通讯员】吕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