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交通事故处理中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不用自己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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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其中多项规定与市民密切相关。

广大车主能从“新规”中得到哪些实惠

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变化?

针对市民关注的四大热点问题

小编带你逐个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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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热点一:涉及交警部门需要扣留车辆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均由交警部门承担

新规明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需扣留车辆的,所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将由公安交警部门承担。但逾期未领取车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支付。

在交通事故中,如不涉及交警部门需要扣留的事故车辆,若已无法行驶,当事人要求救援的,当事人可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也可以请求交警联系清障单位,但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支付,可列入事故损害赔偿所产生的费用里,可通过保险理赔。

同时,新规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明确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相关必读条文

1、关于扣车理由

《新规》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2、关于调查时限

《新规》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关于扣车费用

《新规》第五十八条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02

热点二:属于自行协商的,若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交警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新规完善细化了自行协商的规定,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是,涉及酒驾、毒驾、无证和无牌等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交通事故不能自行协商处理。

对适用自行协商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新规要求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必须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小编提醒广大驾驶员,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轻微损失事故,如属于自行协商的,双方当事人若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交警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03

热点三:所有交通事故均能申请复核

新规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复核范围,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路外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证明等所有类型事故认定都可以申请复核,实现复核范围的全覆盖。

为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新规在原规定当事人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交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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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四: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

新规强调公开透明,在推动公正执法方面出台了三项措施。

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

新规的出台无疑给车主

减轻了负担

但小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按规定停放好车辆

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意外

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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