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滑板车突失控,驾驶者被摔身亡,法院判销售公司担责50%

南方+ 记者

10月18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安全事故,电动滑板车驾驶人在路上驾驶过程中,由于电动滑板车车头突然快速左右摆动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将驾驶人抛摔在地失去意识,后经几家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起诉某电动滑板车出售公司,索赔108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担责50%。

电动滑板车突然失控,驾驶者被摔身亡

2016年9月23日,陈先生花费了1780元从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一辆8寸电动滑板车,在此后半年多的时间里,陈先生每逢晴天都驾驶这辆电动滑板车上下班。

2017年4月23日上午9时40分许,陈先生在南海区驾驶电动滑板车沿里和路从里水往和顺方向行驶过程中,电动滑板车车头突然快速左右摆动,导致车辆失去平衡,陈先生被抛摔倒地失去意识。意外发生时,该滑板车尚在保修期内。

后经路人报警,由救护车陈先生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此后,陈先生还经历了两次转院。最终,陈先生因外伤性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在治疗期间,陈先生支出了医疗费共62196元。

电动滑板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事故发生后,死者陈先生的亲属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事故电动滑板车出售商某商贸公司,向其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等共108.4149万元。

原告陈先生亲属诉称,案涉电动滑板车没有任何包装,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更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等产品基本标识。又因滑板车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螺丝脱落,才导致陈先生在驾驶过程中摔倒受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而被告某商贸公司辩称,无证据证明案涉事故发生时,陈先生使用的电动滑板车就是从商贸公司购买的滑板车,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陈先生摔倒是因为其使用的电动滑板车的原因,且电动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仍存疑问,螺丝的脱落有可能是事故造成的。即使存在质量缺陷,也不能推断事故发生就是由于该产品缺陷造成,摔倒有可能是由于死者操作不当,注意力不集中,过度疲劳,被太阳晃眼所致。

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先生的血液中并无酒精成分。对案涉电动滑板车进行技术检验后,发现案涉电动滑板车无号牌、无发动机号、无车架号,且车前轮没有安装制动装置,影响行车安全,后轮为鼓式拉索制动。该车转向性能工作正常,该车前照灯及刹车灯工作正常,是一辆由一台标称电压为48V电机驱动的滑板车,但是无法找到该车各项综合性能及生产的国家标准,无法确定该车车型。

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担责50%

此案经南海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陈先生亲属提供的收据已证实陈先生于2016年9月23日从该商贸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滑板车,但被告某商贸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陈先生使用的该电动滑板车,并非从该商贸处购买的情形下,应当认定陈先生在事发时驾驶的电动滑板车是在该商贸公司购买。

此外,虽未对陈先生尸体解剖对其死亡具体原因进行鉴定,但从其亲属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可以证明,陈先生是因外伤性脑出血死亡,陈先生从事故发生至死亡才3天时间,以上足以证明陈先生的死亡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交警大队提供的视频监控资料显示,陈先生驾驶电动滑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电动滑板车车头突然快速左右摆动,失去平衡,陈先生刹车不及被抛出摔倒在地,是由于电动滑板车行驶过程中出现异常所致。

而该异常情况是由于电动滑板车本身存在缺陷所致,还是由于陈先生驾驶或保养不当所致,现在不得而知。但是交警部门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显示,被告商贸公司出售的该电动滑板车前轮没有安装制动装置,影响行车安全,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该车没有各项综合性能及生产的国家标准,再加上被告联系不到该车的生产厂家。

对于死者陈先生在使用该滑板车半年后发生了事故,事发后发现该滑板车的螺丝脱落等原因,这也有可能是由于陈先生保养不当所致,所以其本身应负有保养义务。

因此结合该案的所有庭审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产品缺陷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唯一原因。

综上所述,最终一审南海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陈先生和被告商贸公司对此次事故均有过错,双方各担责50%,被告需支付原告50.9962万元赔偿金。

该案后又上诉至二审佛山中院,但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记者】唐梦

【通讯员】杨娴

编辑 杨馥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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