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孩子尤其是男孩子对玩具枪情有独钟,喜欢买一些造型各异、功能多样的玩具枪。然而,看似没有什么“杀伤力”的玩具枪,一旦射中眼睛等关键部位,也会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10月18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一名15岁女孩小霞(化名)在士多店门口写作业时,被一名14岁的男孩小政(化名)用玩具枪打伤左眼,致十级伤残。禅城法院判决被告小政父母赔偿原告小霞11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事件】
女孩士多店门口写作业,左眼被玩具枪打伤
该案事发于2016年5月12日下午,佛山市禅城区某士多店突然传来了女孩的一声惨叫,原来,事发前女孩小霞正在士多店门口写作业,被平时在一起玩耍的小政用玩具枪打中左眼。
据了解,起初,小霞在士多店门口看到小政等两名男孩在玩耍,由于好奇想看看小政手里的玩具枪,被小政拒绝了。
随后,小政向小霞开枪,并打中了小霞的左眼。就出现了前面小霞的惨叫一声。
事后,小霞父亲虽然看见小霞眼睛受伤了,但未见有流血的痕迹,看上去问题不大,便没放在心上,也没有送往医院治疗。
【原告】
起诉被告小男孩及父母,索赔18万余元
5个月后,在学校体检时发现小霞左眼视力严重下降。2016年10月25日,小霞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
出院后,小霞还多次往上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截止2017年1月16日,小霞左眼受伤共产生医疗费1.15万元。此外,小霞购买眼镜支出1425元。
2017年3月9日,经司法鉴定,小霞被认为因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视力下降(0.05低视力II级),被评为十级伤残。
对此,小霞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小政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政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共计18.54万元。
【被告】
原告主张权利的时效已经超期
在庭审时,被告小政父母辩称,原告小霞和小政是同校不同班的校友,放学后 经常一起玩耍。小霞的身体损害与小政无关,无须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此外,不论小霞眼睛受损是由谁造成的,且什么原因造成的,原告小霞父亲主张权利的时效已经超期,其失去了胜诉的权利。
另外,小霞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对于小霞的眼睛受到如此严重的损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小霞对自身的损害也存在过错。
【判决】
被告小政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11万余元
经禅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场证人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等陈述互相印证,可确认原告小霞的受伤系被告小政所为。
由于小霞与小政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小霞正在做作业,被小政持玩具枪打伤小霞的左眼,致使小霞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的后果。在该案中,原告小霞不存在过错,小霞的父亲亦不存在过错。
被告小政在本起事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应由小政父母对小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双方庭审的陈述,本案小霞的损失金额确定为11.14万元。
至于在该案审理中,被告小政父母提出诉讼时效超时问题。禅城法院认为,本案事发于2016年5月,小霞于同年10月才发现眼睛异常并进行治疗,后于2017年3月份进行评残。因此,该案原告小霞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被告小政父母赔偿原告小霞11.14万元。
小政父母不服,上诉佛山中院,但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记者】唐梦
【通讯员】罗倩琳 李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