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到达目的地随意停车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乘客打开门下车,稍不注意容易与他人发生碰撞,乘客与他人均置于危险的情况。日前,惠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辆停靠后后排座乘客打开门致驾驶电动车的张某倒地,后被同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碾压致九级伤残,乘客魏某被判令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赔偿27879.77元。
事情发生在2017年7月29日下午,被告陈某驾驶小型轿车送魏某回家,行至惠城区桥东城背路靠近某药店停车时,后排乘客被告魏某下车开车门时,与驾驶的电动车的原告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倒地,又被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告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左手,造成张某左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被告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人被告何某、原告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惠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且无责任,故其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本案中,乘客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车下车时未能遵守交通法规,开车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碰撞到正常行驶的原告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本案中,就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而言,被告陈某作为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相较于被告魏某的过错,驾驶员陈某应承担本次损害的主要责任。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酌定驾驶员陈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80%,乘客魏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20%。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许多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坐在驾驶室内就不用承担交通事故肇事责任,可本案中魏某随意打开车门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魏某作为乘车人,负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法定义务,罔顾自己与他人性命之忧,虽无心之失却酿成大祸,这个教训是深刻的。希望驾驶人和乘客在用车时,首先要规范停车,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时与路边保持适当距离,乘客尽量从右侧下车。司机应注意提醒乘客,开门下车时不要直接打开,可先慢慢打开一条缝,提醒过往的车辆和行人。最好使用反手开门,因为反手开门时,人的身体有侧身,视野相对比较开阔,容易发现车门周围情况。对于骑车人、行人经过停在路旁的车辆时,也要注意保持与汽车的横向距离,避免被突然打开的车门撞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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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也就是左驾用右手开车门,右驾用左手开车门。这样上半身也惯性地转动,头部和肩膀也就自然转动,转动的过程中,眼睛首先会通过后视镜观察车后的情况,转身后眼睛也就自然而然地往外和往后看了。这个完整的动作就能更好地看到车后是否有行人或者行车了,进而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事故。相反,用距车门较近的手开门,若没特别注意后方状况,驾驶员会很自然将车门直接推向外,来不及观察后方情况。
【记者】卢慧
【通讯员】吴珠乔 周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