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升仲裁法律服务水平,助力惠州建设国内一流城市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惠州仲裁委员会、惠州日报社联合主办《惠州仲裁法律服务》普法专栏,宣传推广仲裁法律知识,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认识仲裁、选择仲裁和运用仲裁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纠纷,促进平安惠州、法治惠州建设。敬请垂注。
1995年9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一裁终局、保守秘密等优点,具有与人民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并可以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据介绍,世界500强企业多数选择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对簿公堂”在人们心目中曾经是解决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的唯一合法途径。但随着23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施行,仲裁这种不进法院就能解决纠纷的方式,逐渐受到人民青睐。
据惠州仲裁委员会副调研员邓秉文介绍,仲裁俗称“公断”,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有以下特点:一是意思自治。仲裁没有级别、地域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等。二是经济高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没有诉讼的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力。三是保密性强。仲裁不公开审理,仲裁程序及裁决内容不向外界披露,保护当事人的信誉和商业秘密。四是专家仲裁。仲裁由专家断案,仲裁员是法律和经济等专业领域工作多年并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律师、专家、学者,使裁决更加公平合理。五是执行性广。仲裁裁决书具有与人民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不仅可以在本国执行,还可以在联合国《纽约公约》的150多个成员国和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聘请专业资深人士担任仲裁员化解纠纷
惠州仲裁委员会是1997年由惠州市政府批准成立,并经广东省司法厅登记备案的仲裁执法机构。主要工作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民事、经济法律法规,依法仲裁、调解民商事纠纷,行使 《仲裁法》赋予的终局裁决权,公正、高效解决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向社会宣传《仲裁法》,依法规范各类合同文本,指导各类经济组织使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仲裁法律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惠州建设国内一流城市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贡献。
惠州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公民或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贸易、金融理财、保险、证券、担保、股权、借贷、租赁、房地产买卖、制造加工、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目前,惠州仲裁委员会已从海内外聘请了300多名法律、金融、经贸、工程和其他行业的资深人士担任仲裁员;惠州商事调解中心聘请了100多名法律、金融、建筑和其他行业的资深人士担任调解员。近几年来,惠州仲裁委员会在全省排名保持在前五名,妥善处理了一大批集体性、群体性的经济矛盾纠纷,及时把几千宗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和平安法治惠州建设。
惠州仲裁委员会提醒,为了更好维护合法权益,在订立合同时,可加入“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规范仲裁条款。
(来源:惠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