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澳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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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以中文和葡萄牙文发布(2015-2017)涉澳民商事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认可澳门法院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

【案例一】黄某某申请认可傅某某、毛某澳门法院判决案

基本案情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于2010年9月以信任之滥用罪分别判处傅某某、毛某各四年三个月实质徒刑,并判令傅某某、毛某赔偿黄某某的财产损失。傅某某与毛某不服,提出上诉。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审法院裁判。黄某某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上述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的申请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规定的不予认可的情形,裁定对澳门法院刑事案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司法协助通过相互协商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签署是经协商进行司法协助的重要成果和规范形式。《安排》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安排》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需要提交的文件,亦明确了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六种情形。《安排》所确定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机制,使得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到实现,在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均享受在原审法院诉讼同样的便利,促使两地形成共同认可的制度,增强了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

管辖权纠纷

【案例二】林某某诉广东某建工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某某与广东某建工实业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在珠海横琴澳门大学新校区。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林某某于2015年7月将广东某建工实业公司诉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广东某建工实业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广东某建工实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受理时合同履行地已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范围,内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此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广东某建工实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裁定此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林某某的施工地点,因为位于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自2013年7月20日启用之日起,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法律实施管辖。这也是被告认为内地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的主要理由。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内地民事主体,双方纠纷亦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院最终裁定此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适用澳门法

【案例三】林某某诉王某某、广西某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林某某与王某某在珠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某向林某某借款700万元,并约定适用澳门法律法规。林某某依约出借款项,王某某到期未还。林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向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澳门法,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协议变更原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适用澳门法律处理林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法院根据澳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王某某应返还林某某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

近三年珠海法院审结的涉澳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澳门法的案件非常少,此案是比较典型的直接适用澳门民法典认定应返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案例。虽然澳门民法典属于成文法典,查明澳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难度并不大,但其条文表述及法律用语与内地法律有很大不同,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澳门法律,珠海法院的法官与澳门中级法院的法官取得联系,并多次通过电邮、电话等方式与澳门中级法院的法官进行了积极有效的交流和沟通。这也为查明适用澳门法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横琴岛澳门大学海底隧道坍塌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案例四】广东某集团建设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珠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东某集团建设公司系在澳门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作为工程所有人为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海底专用隧道围堰工程、海中段与横琴段之主体工程、机电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向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珠海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2012年7月19日,涉案工程发生隧道工程塌方事故。后双方因保险理赔产生纠纷,广东某集团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珠海支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款。

裁判结果

此案经调解,广东某集团建设公司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珠海支公司最终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珠海法院一直注重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尤其注重调解过程。此案双方争议很大,且双方均各自委托鉴定机构就隧道工程塌方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出现了两份结果截然不同的鉴定报告。为此,珠海法院及时研判案情,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关注案件进展,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点,注意向澳门当事人传输调解理念,消除他们对法院调解的不信任心理,在调解过程中逐渐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降低当事人对诉讼的盲目期待值。经过各方不懈努力,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横琴岛澳门大学海底隧道坍塌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涉嫌赌债借款纠纷

【案例五】朱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朱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与《收据》,《收据》显示借款地点在珠海。朱某某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向其偿还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某提交其本人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在《收据》上显示的借款时间,杨某某实际身处澳门;杨某某辩称本案实为赌债纠纷,签订《借款协议书》与《收据》系受到朱某某威胁所写。因朱某某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法院驳回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此案例系涉嫌赌债的民间借贷纠纷。赌博在我国内地是非法的,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而赌博在澳门则属于合法,《澳门民法典》第1171条对赌债的性质作了规定,有关赌博的特别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布的《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规,用于规范博彩借贷行为的运作,从而使得澳门的赌博借贷行为有了法定依据。在这一赌博借贷立法出台后,澳门赌债已成为法定债务,其法律效力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由于内地与澳门的法律规定不同,如何正确处理赌债纠纷,给予当事人正确的法律指引,成为法官判案的一大难点。在审判实践中,涉澳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较多,此类案件情况复杂,有不少案件疑为以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掩盖赌债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鉴于珠海法院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此类案件较为多发,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量案件显示的各种事实和因素,慎重认定借贷事实,方能不让有不良企图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破坏司法的尊严。

房屋“限购”纠纷

【案例六】周某某诉珠海某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周某某与珠海某房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时代广场认购协议书》,然而根据《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11]45号)的精神,周某某不具备在珠海市香洲主城区内购房的资格,因此,导致双方签订的《时代广场认购协议书》无法履行。故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时代广场认购协议书》并要求珠海某房产有限公司向其返还购房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购房主体不具备限购政策所要求的购房资格,导致《认购协议书》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该事由不可归责于周某某与珠海某房产有限公司任何一方,为此,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珠海某房产有限公司向周某某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典型意义

此案是澳门居民在珠海购房遇上“限购”而产生的纠纷。澳门毗邻珠海,故有澳门居民出于投资或居住等目的在珠海购房,但由于限购政策的影响,澳门居民在珠海购房受到了很大限制,导致了不符合购房条件而使购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为符合购房条件找人代办社保,从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等纠纷的大量形成。在限购政策存续时,此类纠纷有可能不断出现,故有典型意义,值得认真研究与探讨。珠海市先后于2011年11月1日和2016年10月6日实行限购政策[1],对于非本市户口的购房者的购房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但仍有部分人存有侥幸心理,或采用假冒等手段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以规避限购政策,此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不应当明知自己未达购买条件而采取非正规手段购房,更不能为了规避政策而听信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承诺,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粤澳两地车牌租赁纠纷

【案例七】罗某某诉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某、柯某某均为澳门居民,罗某某向案外人租赁粤澳两地车牌,再转租给柯某某,柯某某将此车牌悬挂于自购小汽车上,后来该辆小汽车几经转手,不知去向。故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柯某某返还涉案汽车及牌照,并至澳门取消牌照及在澳门的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罗某某的诉讼请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办理,内地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从而驳回了罗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此案是因粤澳两地车牌租赁而产生的纠纷。“两地车牌”最早源于内地改革开放初期,旨在鼓励和方便外商投资,历经30多年的发展,总量为数不少。但是,因为申请办理“两地车牌”的条件十分苛刻,所以实践中就出现了车牌转让、租赁、出卖的情形,甚至发生部分人员利用驾驶跨境运输车辆的便利,非法运输依法应当纳税货物的现象。另外,交通事故中涉及两地牌车辆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亦在增多。按照有关规定,粤澳两地车牌不得转让、租赁、出卖,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若有类似情况,将受到三年不能再申请的处罚;若涉嫌走私的话,除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对其车牌予以注销且无资格再申请。

珠澳两地务工纠纷

【案例八】吴某某诉珠海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吴某某到珠海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业,但并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止营业,拖欠吴某某工资未发放。吴某某遂将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由于吴某某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1],其与珠海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判令珠海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吴某某相应报酬,驳回了吴某某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请求。

典型意义

此案是珠澳两地务工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内地经济的高速发展,珠海与澳门的经济交往更加密切,两地居民跨境务工的情况也持续增多,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常见。由于两地对于跨境务工都有规定程序和手续,相关纠纷也具有与一般劳动纠纷不一样的特性。一方面,对于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从保障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应按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否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澳门相对较高的收入水平也吸引了大量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务工,由此产生介绍务工的中介行业,但该行业尚属于灰色产业,不少中介逃避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甚至假借介绍务工行骗。此类案例应引起两地的重视,可在立法和协作监管层面上加强交流,以实现良好社会效果。

涉澳“假结婚”纠纷

【案例九】吴某某诉赵某某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为取得澳门身份证,与澳门居民赵某某商议“假结婚”并向赵某某支付了12万元。双方结婚后又离婚,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吴某某最终未能取得澳门身份证,故起诉赵某某要求其返还1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某与吴某某假借结婚的形式为吴某某取得澳门身份证,该合意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无效,赵某某因此获取的利益应返还吴某某。

典型意义

此案例系涉澳“假结婚”纠纷案。因取得澳门身份证涉及多重利益,所以一直以来“假结婚”、“假离婚”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开始逐步严查,使得以“假结婚”取得澳门身份证的难度不断加大,由此将可能引发数量较多的以“假结婚”取得澳门身份证失败而要求返还财物的纠纷。此案的典型性与特殊性在于对此类事件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双方假借结婚的形式取得澳门身份证,该合意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无效,即此案应定性为合同无效纠纷。

姓名简繁体字差异被拒登机纠纷

【案例十】张某某诉珠海市某机场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由于澳门居民张某某在其购买的机票上姓名为繁体字,而其使用“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上的姓名为简体字,张某某未被准许登机,只能重新自费购买机票,而引发本案纠纷。张某某起诉要求珠海市某机场管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道歉,某航空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裁判结果

经调解,由第三人某航空公司补偿张某某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例虽然涉及的是机票,但简繁体字问题除了可能发生于澳门居民在内地购买服务之外,也可能在各类法律关系中导致纠纷,由于证件和书面凭证因简繁体字差异引发的纠纷具有普遍性,本案例虽然是以调解方式最终解决了双方纠纷,但若一方或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方案,最终仍需判决结案,应该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双方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都值得深思。另外,为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在实际操作中,如能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统一简繁体字对照指引,审查人员加强对简繁体字同一性的辨别,不失为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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