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江苏“昆山案”空前搅动国内舆论,最终公安机关宣布: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件被依法撤销。本案是继去年山东“于欢案”后又一宗引发社会对正当防卫广泛关注的案件,同时也被认为是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事实上,正当防卫在国内多次成为舆论焦点,而放眼国外,美英两国对于正当防卫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枪击制止攻击者 认定为正当防卫
2015年12月20日,在马里兰州蒙哥马利县,马里奥·佩雷斯带着儿子和女友来到弗兰克·特鲁希略家聚会。两人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当日,特鲁希略邀请佩雷斯过来吃晚饭,并一直呆到次日早上。
期间,佩雷斯喝了不少酒,他们因为工作上的问题而发生争吵,佩雷斯变得焦躁不安,甚至威胁要杀死特鲁希略和他的家人。特鲁希略试图缓和局势,但没有成功,就转身拿起手枪,朝佩雷斯胸口开了一枪,随后站在孩子们的卧室门外看守,并让妻子拨打报警电话。
事后,警方以涉嫌一级谋杀罪逮捕了特鲁希略,一周后他被保释。但检察官随后向大陪审团申请一级谋杀罪指控,理由是特鲁希略取出手枪,加剧了双方紧张的局势,使情况进一步恶化,他应该选择直接报警,并从对峙中撤退。然而,在听取了特鲁希略的证词后,大陪审团拒绝起诉,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详解正当防卫五要素
这一案例生动地说明了许多有关正当防卫和使用致命武力的典型概念。通常,正当防卫有5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无辜性、紧急性、合理性、避免性、程度性,其中合理性最为重要。
正当防卫5要素
无辜性。佩雷斯是挑衅者,他威胁了特鲁希略和他家人的生命,而这家人是无辜的。
紧急性。佩雷斯威胁要杀死特鲁希略及其家人,并控告他非法持枪(马里兰州的枪支管理法非常严格),他此前曾控告一名持枪男子,案发当晚他因喝了大量的酒判断力和控制力大大减弱,且他曾有酒精问题,至少两次因酒后驾车而被判有罪。
合理性。合理性包括对攻击者的了解,包括他们接受过的训练和暴力性质。一般来说,无权对手无寸铁的攻击者使用致命武力,但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除外。佩雷斯比特鲁希略重50磅(约45斤),曾是一名海军陆战队员,并且参加过综合格斗,因此,特鲁希略认为佩雷斯可能会造成死亡或严重的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特鲁希略使用致命武器是正当的。
避免性。马里兰州适用“撤退义务”原则,这意味着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如果受害者能够安全撤离,就必须尽快撤离威胁。但在该案中,特鲁希略在自己家里,并没有“撤退义务”;第二,他要保护自己的家人,不能丢下家人自己撤退;第三,当时情况紧急,如果不使用致命武力,无法安全撤退。
程度性。特鲁希略朝佩雷斯开了一枪,阻止了他进一步的攻击行为,在威胁停止后就停止了使用武力。
枪杀虐待母亲者警方免除指控
今年8月8日,北卡罗来纳州一名15岁的女孩开枪打死了虐待她母亲的人,这人是她母亲的男友。但警方表示,她不会因此面临指控。
根据警方的说法,当晚,46岁男子史蒂文·凯利在女友钱德拉·尼尔曼家中袭击了她,凯利勒住她的脖子大喊:“我要割断你的喉咙,杀死你家里所有人。”当时尼尔曼12岁的儿子、15岁和16岁的女儿都在家。混乱中,儿子拿到枪交给了15岁的姐姐。随后,姐姐两次开枪,击中了凯利的胸部,造成凯利当场死亡。其中一颗子弹碎片擦伤了16岁姐姐的腿部,其幸无大碍几天后出院,尼尔曼则在袭击中遭受了严重的瘀伤和挫伤。而凯利是一名被定过罪的重罪犯,拥有多支枪支,且在印第安纳州和俄亥俄州有两项针对他正在实行的家庭暴力保护令,两项都是女性受害者。在此次枪击案之前,凯利曾多次威胁尼尔曼,案发前4日又一次袭击她,并在房子里开了好几枪恐吓她。
警方称不会对这名15岁少女提出指控,因为基于事实和证据,枪击是正当的,其行为属于女儿保护母亲的正当防卫无可指摘。根据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法律信息研究所的说法,正当杀人是“一种没有邪恶或犯罪意图的杀人,对此没有任何责任。”例如,意外枪击、自卫过程中的杀戮,或警察必要行动造成的死亡,都是正当杀人行为。
“我们强烈呼吁,人们不应该因遭受虐待而受到惩罚,”保释基金会组织者卡拉·特拉特纳说。“这是我们在女性身上看到的一件常见的事情,我们已经为她们申请了保释,她们要么是在自卫,要么是遭受虐待的幸存者,所以我们一直在努力帮助那些因为反抗而被判有罪的女性。”
美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美国是全球“自我防卫正当性”尺度最为宽松的国家之一,实行“城堡法”和“不退让法”。“城堡法”指的是公民在自己家里没有退缩的义务,可以为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暴力抵抗;“不退让法”可以看作是“城堡法”的外延,按照这一法律,在“城堡”以外的地方(包括合法停留的公共场所),当一个人面对侵害时,可以不作退让,进行自卫。
美国国务院旗下“共享美国”平台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世纪初开始,“不退让法”在美国越来越普及,覆盖范围涉及至少30个州,而有记录的“不退让法”案例中,70%的防卫者最终都获无罪。
不退让自卫必须是当事人在有理由认为自己受到生命威胁时,才可以使用致命暴力。但理由的合理性往往并不容易证明,因此常有争议。事实上,“不退让法”并不意味着毫无约束,美国法律并不鼓励公民在法律程序之外自行使用暴力。诸如加利福尼亚州现有一些法律条款确实限制检察部门对开枪自卫者追究刑责,但民事部分还是不能覆盖。也就是说,如果你自卫杀死了他人,虽然可以不坐牢,但死者家属仍然可以打赔偿官司,无论赢输或和解,都足以让一般人倾家荡产。
英国自卫法律典范:“撤退到墙边”后反击
英国法律中有所谓的“撤退到墙边”原则,即如果出现斗殴,一方已经退却到后背抵到了墙上,那么他就有权反击。其中隐含的意思是,除非无路可逃,否则就不该使用暴力。这一原则可追溯到690年前的西蒙·奥斯伯恩案。
1328年7月27日,尼古拉斯·菲茨·西蒙在英格兰北安普敦郡被杀,其朋友西蒙·奥斯伯恩因涉嫌谋杀被起诉。
据警方介绍,西蒙和奥斯伯恩在去詹姆斯·安妮斯家酒馆的路上发生争吵,继而爆发打斗,西蒙用一根铁棒击打了奥斯伯恩的头部,把他打倒在地。奥斯伯恩站起来后,立即尽可能地逃走。但西蒙仍然不停地用棍子追赶他,要杀死他,直到将他堵在两所房子之间的一堵墙前。奥斯伯恩见状,拿起一把小斧子,击中了西蒙的头部,使他当场死亡。
罗斯韦尔陪审员和伯克翰斯德市的法官选定并审理了这一案件,经过商议后宣布:“奥斯伯恩杀死西蒙是出于自卫,而不是出于某种预谋的恶意。如果他没有这样为自己抵抗,就无法避免被杀。”最终,陪审团裁定奥斯伯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因此得到赦免,该案件被称为英国早期法律的典范。
英国刑法将正当防卫分为人身权利防卫和财产权利防卫两大类。在英国、加拿大等普通法国家,强调警察有足够能力保护国民,个人担忧自身安全问题纯属多此一举。他们要求防卫者“能躲避就不自卫”,所以他们对个人自卫权的态度是承认但不鼓励。
编译 田甜
编辑 贺依茜
审核 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