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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
互联网医院怎么建?
互联网医疗如何管理?
……
今天国家给出了权威解读
满满信息干货
广东卫生在线为你梳理好了
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权威解读
焦雅辉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
黄 勇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常务副院长
蔡秀军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院长
划重点!划重点!
“互联网+医疗服务”怎么分类?明确了!
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可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第一类:远程医疗
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二类:互联网诊疗活动
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的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解释道,互联网诊疗服务就是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把服务空间进一步拓展和延伸。
第三类:互联网医院
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按照定义,互联网医院有两种形态,两者有何区别?监管上有何不同?
焦雅辉副局长坦言,互联网医院是大家最关注,也是热议最多的,并且也是争议最大的一个领域。
她解释道,互联网医院的第一种形式就是实体的医疗机构。
比如,邵逸夫医院、华西医院除了用本医院的医生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外,还想用北京、上海的医生为患者提供服务,那么医院可以自行搭建互联网医院平台,也可以跟互联网企业合作搭建平台,北京和上海的医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为邵逸夫医院、华西医院的患者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实体医院就要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这种情况下,可以建立邵逸夫互联网医院,或者是华西互联网医院,北京和上海的医生可以直接在这两家互联网医院上执业,不需要再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或者执业变更手续。“这样激发了医务人员的活力,解放生产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这是第一类的互联网医院。”
▲焦雅辉副局长发言
第二类的互联网医院是由第三方来申请举办互联网医院,必须要跟一家实体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
“不能建立仅是在线上、云端的那种纯虚拟互联网医院,这样没有办法监管,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也没有办法受理和处理。”
实体医院跟举办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签定协议,协议生效的时候,互联网医院可以生效,如果协议发生变更废止,互联网医院则要重新申请。
“比如,邵逸夫医院或者华西医院不跟第三方合作,举办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已经没有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那么这个第三方互联网医院也就取消了。”
焦雅辉副局长强调,举办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与实体医疗机构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要向实体医院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申请。“这两类机构都要符合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并且都要接受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监管,纳入到当地质控体系。”
▲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宋树立主持发布会
同时,第三方申请举办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一种责任共同体。“实体医院和第三方合作举办互联网医院,首先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这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对互联网医院进行线上和线下的一体化监管,互联网医院诊疗的行为也要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院等级评审等工作。”
互联网看病发生纠纷谁负责?明确了!
文件提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是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很多患者担心,一旦在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者发生了纠纷,应该去找谁投诉,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焦雅辉副局长表示,三个文件当中都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
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首先要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诉求,由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承担责任,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如何分担,应根据协议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焦雅辉副局长特别提到,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叫远程会诊,一种叫远程诊断。
远程会诊方面:
现在用得比较多,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提供诊疗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
远程诊断方面:
现在很多大医院正在建立医联体,在医联体内,利用远程方式,采取措施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的问题,即“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这种情况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常务副院长黄勇发言
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如何准入?明确了!
文件明确了,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准备建立互联网医院,由核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建立省一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焦雅辉副局长坦言,不仅是“互联网+医疗”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涉及到“互联网+”的,在监管方面都存在同样的挑战。
“新政提出各地在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也就是说建立这个监管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的一个重要前提,如果省级没有建立起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
焦雅辉副局长强调,这个监管平台不仅针对互联网医院,还针对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要对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行为,处方流转,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都必须要接入互联网医疗行为监管平台。
“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的主体都是实体医疗机构,所以这个线上线下监管是一致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对于互联网医院,其中一种形式是第三方申请举办互联网医院,它提供的服务必须落地在实体医疗机构,这是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说,把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变成一个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线疾病咨询VS在线疾病诊疗 如何界定?明确了!
焦雅辉副局长解释道,在线疾病咨询和在线疾病诊疗,这两个之间确实有一些交集,“但是疾病在线的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范围。”
互联网诊疗是医生对疾病下诊断结论,并且提出治疗方案,要按照文件来进行管理。
“只是提供疾病咨询,比如说医生向病人提出少吃盐、多运动等建议,而没有给出明确诊断和治疗,这是属于咨询。如果医生明确诊断某个疾病,并告诉患者要吃什么药,或者要到医院做某种治疗,就属于诊疗范畴,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网上初诊VS网上复诊 如何界定?明确了!
焦雅辉副局长表示,现在正在建立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及电子病历数据库,将把电子病历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连接起来。
“在线开展复诊并开具处方的时候,医师一定要掌握患者相应的病历资料,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就一种病或者几种病有过明确诊断,才可以针对已经明确诊断的疾病提供复诊服务。”
焦雅辉副局长强调,对于一个初诊病人,如果查询不到任何病历资料,医生只能建议患者先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建立电子就诊记录后,下一次如果是属于诊断明确的同样疾病在线复诊,医生才可以给他提供相应的在线服务。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院长蔡秀军发言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院长蔡秀军举例说,“如果我是外科医生,这个病人经我做手术后,下一次我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来作进一步诊断。而对于一个我没有看过的病人,我只能提供线上咨询,我不会给他做任何诊断处理,他如果要明确的诊断处理,就必须先到实体医院,这是医疗的规范。互联网只能提供更好的服务,不能包罗万象。”
文件中提出,医院要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各个系统之间要互联互通,如果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特别对于复诊病人在线开具处方,必须要实现电子病历系统和药师审核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
目前大部分医院远程系统和电子系统结合的情况如何?要全面实现结合有哪些困难?
焦雅辉副局长表示,前期调研了解到,医生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开了一个处方,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传输到药学部,由药师进行处方审核,现在很多三级医院基本上能够做到这一点。
根据要求,凡是在互联网上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生,必须有三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医疗机构要对在线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通过相对严格的要求保证互联网上诊疗服务质量安全。不仅是电子实名认证,有条件的医院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对医生身份进行严格管理。
不管是咨询服务,还是诊疗服务,身份识别是患者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即提供服务的医生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医生。这就要求不仅对医生进行电子实名认证,还要求必须在国家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中能够查询到在网上提供服务的医生。同时,线上医师开具的处方,药师应当审核把关。
这方面最大的困难不在于IT技术,而在于药师数量不足,全国有三百多万医师,但药师只有几十万。所以,推动药师相关立法,加大临床药师培养力度,增加临床药师数量,是下一步要做的重要工作,不仅是为了互联网上的处方审核,也是为了提高临床服务过程中合理用药的水平。
互联网医疗行为与医保如何衔接?
焦雅辉副局长表示,文件中提到对于符合规定的互联网诊疗行为要制定相应医保和价格政策,不管是属于基本医疗范畴,还是属于市场定价范畴。
“有了收费项目后,如果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医保要给予报销,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由患者负担。不是所有互联网诊疗行为都属于基本医疗范畴,所以不一定都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关于价格和医保报销的政策,现在都已经划归国家医保局来管理,国家卫健委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采写|秦 璐
编辑|Henin 责编| 黎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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