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顺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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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公告

1(2018)粤0606民初12897号张永杨诉谢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8)粤0606民初12897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张永杨

被告:谢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8年9月10日15:00,第十七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主审法官:杨荣波

书记员:宋小静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7年12月24日14时27分,原告驾驶粤X4U106号二轮摩托车沿顺德区363省道16KM+400M大罗工业区路行驶,遇被告谢小军驾驶的粤E260B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于被告谢小军转弯未让直行,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小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由于被告谢小军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原告委托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受伤程度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后遗左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变形,评定为十级伤残。且,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故被告应按10000元给付精神损失赔偿金,并应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由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小军向原告赔偿共170239.3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商业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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