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0月1日起个税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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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3000元的3%0  

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  

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  

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30000元的5%0  

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1500  

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0500  

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40500  

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

编辑 唐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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