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丨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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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伙投资基金个税“重回35%”的风波再一次迎来监管的重要表态。

9月6日据央广网报道,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表示,“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

此前,多家创投机构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补缴所得税,并指出个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时的所得税应从部分地区现行的20%比例改为按照最高3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该政策的出现也带给诸多创投机构压力。

“本来市场环境就差,现在税负还比之前提高了,业务越来越难做了。”北京一家中小创投机构负责人此前表示。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获悉,国税总局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吸引外部投资的考虑,擅自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其税率适用于20%。

记者独家获悉,国税总局针对上述问题在其内部下发的一份指导意见中指出,部分地方政府的上述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应当予以纠正。

8月30日,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叶霖儿也政策解读会上进一步确认,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峰回路转的是,此次国常会有关“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的表态,亦被业内视为LP税率有望重新回归20%的信号。

事实上,决定创投LP个人所得税的关键,在于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成立股权投资合伙基金(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是否适用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

一位接近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机构人士表示,合伙基金LP参与投资,按照实质大于形式原则,本应归属于信托投资关系,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因此其并非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税亦有其内在逻辑。

“具体还要看这个个税的适用性如何来明确,后期会如何出台细则来进一步解释。”上述私募机构人士称。

【记者】李维

编辑 实习生卢重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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