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大多都是以金钱债务履行为主要内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执行内容相继出现,案件涉及的客体不仅包括金钱债务,也包括行为履行,这要求执行团队在执行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情形,灵活采用相应的措施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深圳前海法院执行团队承办了一个有关行为执行的案件,该案的顺利执行是落实多元化路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印证。
案件回顾
2016年7月,原告深圳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前海法院起诉,称被告温某在2016年4月被解除法定代表人一职后,未交还公司的行政印章,现要求被告温某返还公司的行政印章和公司证照、财务资料等物品。经法院一审判决,确定“被告温某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公司行政印章”。在判决书生效并届履行时限后,被告温某拒绝向原告返还该公司行政公章,因而原告向前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联系申请被执行人进行说理
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义务,声称其手上并没有该公司的行政印章,而后又称其没有义务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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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系列措施
执行团队采取边控措施,发布《执行决定书》,限制其高消费及出入境,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为了使申请人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受影响,执行法官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发布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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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函至公安局申请新章
在公告期届满后,执行法官发函至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申请重新刻制新的行政印章。↓
执行程序圆满结束
至此,申请人的公司印章问题得到解决,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也受到法律严惩,该案执行程序圆满结束。
案件评析
区别于大多数执行案件,本案执行的难点就在于返还的对象是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的公司行政印章。对于普通的金钱债务案件,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生效判决的履行,而本案无法通过以上方式强制被执行人。
在被执行人不肯归还的情形下,此种行为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困境。但执行团队从多元化的角度出发:
前海法院执行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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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出入境,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申请原公章作废,并重新刻制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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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解决了申请人的燃眉之需
又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案例二
2017年8月,前海法院受理另一起“行为执行”案件。
申请人林某向前海法院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叶某(林某前妻,拥有儿子的抚养权)未履行前海法院所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内容——“让林某每周探视儿子一天,寒假期间探视一周、暑假期间探视两周”,故申请法院对该判决强制履行。
由于此案属于“行为执行”,在实施上具有一定难度。于是执行团队对其进行了情与理的劝说:
“理”的劝说
执行法官联系了被执行人叶某,向被执行人说明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生效内容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比如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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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的劝说
同时晓之以情,使其明白父亲与儿子间血浓于水的亲情纽带不容他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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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圆满结束
经过努力,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协议,自愿履行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申请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
法官说法
关于“行为执行”案件,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都鲜有提及,大多数条文主要是涉及金钱债务的履行。此类“行为执行”案件是当前“执行难”的一种类型,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形下,执行员并不能止步于此。在对其发布强制措施后,需执行员发散思维,针对不同案情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解决执行难题。通过“情”与“法”的说明、“耐心劝导”与“强制措施”的并用,让被执行人知悉自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道德层面的谴责,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述两则案例的圆满解决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也启发我们在今后相似的“行为执行”案件中应积极地探索多元化的问题解决机制和创新执行模式,维护司法公信力,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
END.
撰稿 | 许凯映
编辑 | 蔡惠婵 沈晶莹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