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了女方,但由于工作原因,女方只能把孩子留在老家农村让老人代为照顾,男方认为自己已在广州买了学位房,可以给孩子更好的条件,于是要求变更抚养权。男方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广州花都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生效。
男方:
儿子留在农村不利成长
李先生与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李先生与刘女士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未满一岁的儿子小李归女方抚养。之后,刘女士一直在广州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把小李留在湖南老家,由小李的外祖父母代为照顾。
李先生认为,刘女士的工作需要值夜班,且其自身身体不好,需长期吃药,未能把孩子带在身边抚养、教育,只能把儿子留在农村,这样的经济情况和生活环境,对儿子的成长非常不利。而李先生本人在广州工作稳定,购买了学位房,经济状况比刘女士好,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也有能力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小李归其抚养。
法院:
孩子现有环境和睦有爱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李先生与刘女士在自愿登记离婚时已达成协议,约定儿子小李由刘女士抚养。相关抚养权的协议均是李先生与刘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根据这些协议履行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一般以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况为标准。
在该案中,李先生与刘女士离婚至今,刘女士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均未发生明显改变;虽然刘女士存在不能亲自抚养儿子并将儿子交由其父母代为携带照顾抚养的情况,但刘女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尽可能的亲自抚养儿子、多与儿子相聚。李先生与刘女士的微信记录及照片等情况,均能显示在刘女士及其家人共同抚养照顾的情况下,小李能有一个和睦、有爱的成长环境,且小李已适应了这样的成长环境。因此,李先生认为刘女士未尽抚养、照顾小李的责任,与事实不符。
另外,小李在李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后,一直在刘女士及外祖父母处生活,已适应了相应的生活环境,若贸然改变反而会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李先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女士存在不适合抚养儿子的情况存在,刘女士也不同意由李先生抚养儿子。
花都法院认为,小李仍由刘女士抚养较为适宜,并据此对李先生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又以与刘女士和解为由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离婚后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因故无法亲自抚养子女,是否是抚养权变更的充分必要条件?
法官表示,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以子女能够健康成长为前提的,这需要父母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能够负担子女的日常开支,也要给予子女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日常生活中,子女能够跟随父母由父母亲自照顾、关爱,自然是最有利于其成长的。但现今社会多是工薪家庭,人人都需要工作来获得收入,养家糊口;夫妻离婚后,由夫妻一方独自抚养孩子更是如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忙于工作,自然会在抚养子女方面需要更多的外力支持,由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帮忙照顾、共同关心爱护孩子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处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老人能协助抚养孩子是属于决定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之一:“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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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宁宇
【校对】吴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