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史上首批党内法规正式出台,这五部法规都说了啥?

南方+ 记者

深圳史上首批党内法规近期正式出台实施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社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

■《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

■《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规定(试行)》

5部党内法规,集中聚焦基层党建和作风建设。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对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深圳来说,开展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 既是党中央赋予广东、深圳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将为自身抓好基层党建、作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2017年5月,党中央决定,在深圳等7个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开展党内法规制定试点,要求重点围绕基层党建、作风建设方面探索制定党内法规。

 

■街道党工委在本街道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发挥联结辖区内各领域党组织的“轴心”和龙头作用,推进街道社区党建、单位党建、行业党建互联互动和统筹融合,扩大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互联网业、社会组织等新兴领域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构建城市基层党建“共同体”

■街道党工委委员一般设7至11名,其中特大街道设11人,较大街道设9人,一般街道设7人。街道党工委委员中一般应当配有女干部

■街道党工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1名副书记兼任办事处主任,1名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和基层治理工作,1名协助书记抓综治信访维稳和政法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主任由党工委副书记兼任。设立街道纪工委,书记由党工委副书记或委员担任

■街道党工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建立街道党建联席会议制度

■街道党工委应当每年向区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机制、民主协商机制、群团带动机制、社会参与机制,共同参与基层治理

■街道党工委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工委会议形式,一般每月召开1次

■建立街道党工委及其委员履职考核制度,每年展开1次,重大决策失误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社区党委是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的基层委员会,领导本社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

■深入推进社区党建标准化建设和城市基层党建“标准+”模式,积极构建以社区党委为核心,政经分开、居站整合、居委会、工作站、股份合作公司、驻区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物业公司等有序发挥作用的新型城市基层治理格局

■社区党委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

■社区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其中1名副书记分管党建工作

■管理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互联网业等新兴领域党员较多的社区,应当选配新兴领域党员为党委委员

■规范社区党委班子成员在居委会、工作站、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组织中的交叉任职,社区党委书记兼任工作站站长、党群服务中心主任,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居委会主任,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兼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兼任董事长、总经理)

■社区党委、居委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比例应当达到80%以上,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党委委员通过规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社区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社区党委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

■建立健全社区党委向街道党工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社区党委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

■建立完善社区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机制,按照社区党委提议、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商议、党群联席会议审议、党群联系会议集体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程序,研究决定社区重大事项

■坚持党组织主导下的居民议事会、民情恳谈会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当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党委重大决策失误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适用于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紧紧围绕党章赋予的基本任务,保证政治方向、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

■党委组织部门(两新组织党工委)统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配套建立工作运转、联席会议、议事决策等制度,直接联系一定数量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

■社会组织党委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接受两新组织党工委领导和民政部门党委(党组)指导

■落实业务主管单位抓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民政部门党委(党组)应当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与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等同步落实的协调机制,对社会组织严格登记管理,对新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同步采集社会组织党员信息、同步推动组建社会组织党组织、同步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写入章程

■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生、市场和质量监管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结合各自职能和业务工作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流程嵌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等各个环节

■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委兜底管理

■党委组织部门(两新组织党工委)牵头建立市、区、街三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台账

■凡是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指导和推进会员单位党建工作

■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区域,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可以打破界限统筹建立党组织

■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采取上级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以及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开展统战工作等方式,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坚持党组织活动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

■在行业协会商会,由党组织主导建立行业自律或者廉洁从业委员会

■推进党建工作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引导社会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安排

■推行党组织与社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与社会组织监事长(监事)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者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活动可以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着力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注重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注重在没有党员或者只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

■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暂时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组织其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

■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由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由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入不是党员的,可以由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管理层党员担任;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

■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述职并向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

■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时应当征求社会组织党组织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可以选派熟悉党建、精通业务的党员干部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或者成立行业党组织的,应当配备专职副书记

■可以选派退休或者不担任现职的党员干部、机关年轻干部、业务主管单位党员干部到行业影响较大的或者党建工作薄弱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担任“第一书记”或者党建工作指导员

■按照党员200人以下1名、200人以上2名的标准,向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分级选派党建组织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

■适用于全市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的专、兼职党支部书记

 

■对党支部书记的考核,重点考核党支部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职责的情况,包括:

政治建设情况

思想建设情况

组织建设情况

作风建设情况

纪律建设情况

作用发挥情况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于年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党支部书记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委(党总支)管辖党支部书记数量的30%

■对担任或者曾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拟提拔对象或者拟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的,须充分了解对其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考核结果,作为能否提拔或者推荐的重要依据

■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坚持政治引领、教育为先

■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

■坚持破立并举、纠建结合

■坚持立足长远、抓常抓长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纠正“四风”工作负主体责任

■定期对纠正“四风”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完善制度

■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专题会议,研究纠正“四风”措施

■针对“四风”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每年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纠正“四风”情况,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把纠正“四风”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纠正“四风”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应定期开展作风建设专题教育

■定期学习上级通报的作风建设典型案件和警示教育片

■把个人作风情况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

■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开展警示教育

■各级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应将此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将此作为重要宣传内容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各级党委(党组)应加强对党员干部“四风”情况的日常监督

■防止重大节假日期间发生“四风”问题

■认真对待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上报告本人落实纠正“四风”工作责任和遵守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四风”问题应纳入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四风”问题信访举报渠道

■建立完善明察暗访制度

■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机制

■对执纪审查对象存在“四风”问题的优先查处

■严格执行“四风”问题案件数据专项统计报告制度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四风”问题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面向社会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对“四风”案件实行“一案双查”

■对纠正“四风”不力的单位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约谈即启动问责

【记者】陈熊海

编辑 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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