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等来了历史遗留宅基地的办证政策。”
8月1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举行首批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发证现场会,这是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南海区颁发的第一批历史遗留宅基地补办证书,也是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一座里程碑。
△在发证现场,西樵镇山根社区的梁凤如、崔彦坚以及狮山镇永和村的周宝成、周伯成拿到了首批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证书。
看点
01
首批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证书送到村民手中
家住西樵镇山根社区的梁凤如和崔彦坚表示,房子是在2009年后因为住房需要建的,但是房子盖的时候超过了合法用地面积,房子建好后心里也一直没底。他说:“现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给政策了,我们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就申请了,该交的罚款交了,手续理顺了,房产合法了,以后住着就放心了。”
“确权后,历史遗留宅基地问题将不再影响他们入户、入学、社保、继承等。”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副局长简陆芽介绍,昨日共有4人领到了南海区首批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证书,意味着南海区宅基地新政策的真正落地,南海区的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全面进入政策试行和实施阶段。
看点
02
南海区宅改新政策正式落地实施
作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南海区于2017年11月29日正式启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这项改革涉及全区70多万村民的切身利益,将有效化解南海区现存的宅基地分户障碍、一户多宅、办证诉求等问题。半年多来,南海区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宅基地管理问题的政策。其中,2018年6月14日出台的《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就对现存的历史建成、未批先建、批少用多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宅基地给出了补办通道。
△摄影:珠江时报章佳琳
今年是南海宅基地改革试点的收官之年,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副局长简陆芽呼吁符合条件可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村民,要抓住试点的窗口期,尽快到村居申请、办理手续。
南海区宅基地改革办公室主任、副区长陈绍文表示,南海是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区,也是广东省唯一的试点区,希望通过先行先试,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国家下一步修法积累经验。
西樵君提醒:目前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证书的补办由村(居)委会统一审核上报,广大符合的村民可咨询所在村(居)委会,尽快提交申请。
何为历史遗留问题宅基地?
如何为其确权?!
以下这些小知识,
不妨告诉身边的朋友吧!
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宅基地?
在2018年2月26日之前(含26日)已建成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且在2017年变更调查数据成果中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
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历史建成: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
未批先建: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批少用多: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只办理部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补办手续
申请人按类型填表,向找村委会中国土事务办事员提交材料;经过初审、复审、联审、公示后,按文件要求缴纳违建处罚金和宅基地超标使用费,获批后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向镇(街)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1历史建成
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佛山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补办手续时,免交违建处罚金)。
申办流程:
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申请人可按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方式理顺用地手续及办理不动产(土地)登记,办理程序如下: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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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填写《南海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查表(历史建成)》,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下同)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村(居)委会。
3、复审。村(居)委会复审,复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
4、联审。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城乡统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的需水利部门一并联审,联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联审工作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联审通过后,由镇(街道)国土部门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按照登记程序发布确权公示10个工作日,并在拟确权地块所在村委(居)会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和地块建筑物处张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无异议证明。
6、确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同意确权意见。
7、办证。申请人凭加具确权意见的审查表以及相关材料向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土地)登记。需一并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须同时提供《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和相关材料。
2未批先建
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申请人不属于申请地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已有宅基地(含村居社区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自2008年4月30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已申购社区公寓未退出的;
申请人将宅基地改为经营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
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
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办流程:
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1、申请。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补办用地手续及报建手续申请审批表(未批先建)》和《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违法建设调查表》,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等相关材料。
2、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村(居)委会。
3、复审。村(居)委会复审,复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
4、联审。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城乡统筹、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的需水利部门一并联审,联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联审工作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由镇(街道)国土部门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将联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并在宅基地所属村委(居)会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和地块建筑物处张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无异议证明,并分别发送至镇街宅改办和村(居)委会。
6、缴费。根据公示无异议证明,由镇街宅改办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名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并发送至对应村(居)委会;涉及宅基地超标使用的,由村(居)委会开具宅基地超标使用费缴纳单。申请人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缴纳违建处罚金和宅基地超标使用费。
7、批准。缴费完成后,由村(居)委会凭缴费单据统一分批次上报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
8、办证。申请人凭《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以及相关材料到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批少用多
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
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街道)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办流程:
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补办用地手续及报建手续申请审批表(批少用多)》和《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违法建设调查表》,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
2、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村(居)委会。
3、复审。村(居)委会复审,复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
4、联审。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镇(街道)城乡统筹、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的需水利部门一并联审,联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联审工作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由镇(街道)国土部门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将联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并在宅基地所属村委(居)会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和地块建筑物张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无异议证明,并分别发送至镇街宅改办和村(居)委会。
6、缴费。根据公示无异议证明,由镇街宅改办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名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并发送至对应村(居)委会;涉及宅基地超标使用的,由村(居)委会开具宅基地超标使用费缴纳单。申请人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缴纳违建处罚金和宅基地超标使用费。
7、批准。缴费完成后,由村(居)委会凭缴费单据统一分批次上报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同时在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附记栏加盖“已核发新的用地许可证和规划施工验收备案表,请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印章。
8、办证。申请人凭《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加注印章的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以及相关材料到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提醒:属于“未批先建”、“批少用多”的宅基地,应按要求缴纳违建处罚金和宅基地超标使用费。
宅基地超标使用费缴纳计算标准
违建处罚金计算标准:
房屋实际用地面积超过80平方米不到150平方米(含)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核算,按50元/平方米标准计收;
房屋实际用地面积不到80平方米(含),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核算,按10元/平方米标准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