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黄小明:
黄小明你好,我儿子今年21岁,去年被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开了一些药服治疗,平时不发病的时候状态和正常人一样,为了照顾他,我带他一起来广州打工。近日,我儿子在我外出上班期间发病离家出走了,后来公安机关联系我,说我儿子在路边砸坏了三台车辆,造成了损失1.5万元,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刑事拘留。
我想咨询像我儿子这种有精神病的情况,砸坏他人的车辆,我赔偿对方损失,是否可以把我儿子放出来?
小明轻轻话你知
首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您儿子年满18周岁,故意砸坏他人车辆,造成了1.5万元的损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故意毁坏财物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酌定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酌定减轻处罚。
因此您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赔偿您儿子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失,司法机关会考虑酌定减轻处罚。
第三,是否属于精神病人,需要经过专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司法实践中,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是作为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之一。对于您儿子患有精神病的情况,您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公安机关会委托专门机构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犯罪责任能力分以下3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一旦被鉴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鉴定意见证明您儿子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应当释放您儿子。
如果鉴定意见证明您儿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都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您说的将您儿子放出来,应该是说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如果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鉴定意见证明儿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具体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是由司法机关决定。
您如果对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诉讼参与人也可以在起诉阶段或者在法庭审理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法庭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文丨风
编辑丨大愚
图丨网络
<第95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