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伤人”刷频东莞朋友圈,谁养的?我们采访了藏獒主人……

南方+ 记者

8月8日,樟木头镇御景花园小区,发生一起藏獒伤人事件。小区突然窜入一只藏獒,接连袭击了4人。南方+独家抓捕视频刷屏朋友圈。藏獒怎么能闯进小区伤人?!我们找到了藏獒主人王某。

记者了解到,出事小区大门口左边有个花木场,藏獒是由花木场的主人王某饲养的,平时都关在高高的铁笼子里,已经养了一年多。事发当天,藏獒从笼子里跑出来,窜到了小区大门右侧的草地上咬伤了人。抓捕过程非常惊险,民警也遭到扑咬,最后开枪击毙了藏獒。

▲关藏獒的铁笼子

事件还原

藏獒主人配合警方执法击毙

据樟木头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藏獒的主人王某并不是小区的业主,而是常年在御景花园小区门口边经营花木场。为了养藏獒,还专门在花木场边做了个高两三米的铁笼子,而闯祸的藏獒已经在里面关了一年多。

“之前没出事的时候,我们就反对过养这只藏獒在小区,平时看了很凶狠,小孩子们因此更是怕走铁笼子边上的这条路。”小区业主魏先生表示,但是令他们无奈的是,虽然他们也曾经跟物业反映过,但基本上没任何效果,物业也说管不了,直到这次出事。

根据藏獒主人王某的说法,他也不清楚自己养的藏獒是怎么跑出来的,等知道的时候,藏獒已经咬伤了人,马上警方也接警到了。“藏獒从铁笼里出来后,一直从大门左边蹿到了右边的草地上。警察到了后想去抓它却被扑咬过来,有民警受伤了。后来开了两枪,将其击毙。”目前,被击毙的藏獒已被王某带回去自行处理。

“狗主人是先于警方到达现场进行劝阻,而且在我们抓捕过程中,他们也一直帮助制止,对于警方击毙的执法也是相当配合的。”樟木头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公布抓捕视频。剪辑:孙俊杰

进展(9日下午)

2名轻伤者已出院,2名重伤者还需后续治疗  

“救护车把伤者送来医院急诊科,送来时身上到处都是血,重伤的两名精神状态比较差。”8月9日下午,樟木头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共有四名伤者,其中两名伤者的伤势比较严重,胸部、臀部、前臂都有撕裂伤。另外两名轻症伤者是被抓伤的,处理好伤口,打了狂犬病疫苗后出院了。  

该负责人说,两名重症的伤者,除了打狂犬病疫苗外,还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相当于加强免疫,中和狂犬病病毒的作用。目前,两名重症的伤者已经住院进行后续治疗。

受伤最严重的是一名清洁工,他的胸口、手臂都被藏獒咬伤。事发后,小区保安人员赶往现场,并同藏獒主人一起围堵将其赶出住宅区,预防藏獒进入住宅区,以免造成更大伤害。

藏獒窜到了小区右侧的草地

事件回放

 东莞一藏獒连咬4人并扑咬民警,被击毙!狗主人要不要担刑责?

根据警方通报,当天6时56分,樟木头公安分局110接群众报警称,该镇某小区发生狗咬人警情,现场有群众受伤。接到报警后,分局立即处警,并通知120前往救护伤者。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会同小区保安对涉事犬只进行围捕。

期间,该犬只突然扑咬1名处警民警(致轻微伤),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将其击毙。随后,处警民警配合120医生将4名受伤群众送院治疗(目前伤情平稳,正在治疗中)。涉事犬只主人王某已支付受伤群众医疗费,该事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据了解,事发后物业发出通知:如有饲养危险犬种的业主请尽快将犬只送出花园,饲养大型犬只的,严管自已的爱犬,如果外出遛狗要牵好狗绳,以免发生狗咬人事件。

专家观点

建议未来立法考量入刑

聂立泽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个人饲养动物致他人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形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主要看两个方面:其一,看后果是否严重;其二,看行为人(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意外原因导致伤人事件,就不构成犯罪。倘若行为人主观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就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把动物当做犯罪工具而故意为之,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甚至构成其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过失伤害罪的入罪门槛设置较高,没有造成重伤就不以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即便是行为人致多人轻伤,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对健康权的保护存在不合理之处。从完善刑法的角度来看,对于过失致三人以上轻伤的,尤其上是动物致伤的情形,还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创伤甚至传染病等其他危害后果,因此,建议未来立法应加以考量。

在目前小区业主养犬较为普遍,尤其是饲养大型及带有危及人身安全动物的公民,一定要有法律风险意识,除了依法依规管好自己的宠物,还要时刻小心谨慎,以免扰民妨害邻里关系甚至导致民事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律师观点PK  

◆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姚伟 东莞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副会长、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8日,樟木头镇御景花园小区发生一起藏獒伤人事件,接连袭击了4名群众,还扑咬了一名出警民警,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动物致害责任是采用的无过错责任为主,辅之以过错推定原则的混合归责原则体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显然,在这一起事故中,被侵权人清洁工、民警等都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犬只主人王某没有对藏獒栓狗绳,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王某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就是在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医疗费只是责任的一部分,还可能涉及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  

同时,我们注意到,本案中的犬只不是一般的犬只,是一条凶猛的藏獒。《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禁止饲养的动物如藏獒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即使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也不能免责。所以,无论如何,本案中的王某是不能免责的。  

我们以上说的责任都是民事责任,从目前报道来看,本案应该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所以也不存在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  

我们提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给宠物定期打疫苗,遛狗要栓狗绳,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放任恶犬伤人可考虑刑责  

陈清才 东莞市政协委员、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主任

恶犬咬人首先是有民事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姚律师的观点是对的。但是,比如这个犬是藏獒等烈性犬,明知道无法控制它,比如你又不拴绳,就很可能攻击人,相当于你放任它,任其藏獒去咬人。明知道它肯定会咬人,但没有采取固定办法去约束,就像没有驾照的人去开汽车到街上,就是危险驾驶罪,意思差不多。  

尽管国家目前对犬咬人,法律上没规定,刑法没入刑。一般情况下,饲养人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来承担责任。但是明明知道犬有伤人情况的,不采取措施,放任它去小区,等于犬的伤人行为在人的预计范围之内,就是伤人的可能性很大,这是放任的态度。对于这种犬只的伤人行为,可以考虑用刑法来处理。  

他山之石:  

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饲养人刑罚案宣判  

恶狗咬死男童主人被判三年  

2012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住户家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狗主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为此获刑。2013年4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  

康某家3只狗因未办理养犬证,寄养在六犋牛村女儿闲置的空屋中,康某每天骑电动车过去给狗喂食。2012年11月26日,因电动车出故障,康某没有及时喂狗,3只饿狗挣脱狗链在村中游荡时,对村民进行攻击。小伟因为年幼跑不快,惨遭撕咬致死。据了解,拴狗链一直不太牢固,之前也多次发生过狗挣脱链锁咬伤邻居家畜禽的情况,但康某既没有更换新狗链,也没有加以重视,导致惨剧发生。  

1.烈犬咬伤人,你觉得狗主人要不要负刑事责任?2.你觉得小区内能不能养烈犬?3.你居住的小区或社区的养犬情况是?4.你对市区养犬的态度是? 提交

【记者】朱晋 

【剪辑】孙俊杰

编辑 冯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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