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跑不掉!惠州中院曝光4起典型案例

南方+ 记者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决胜之年,当前,惠州两级法院正在举全力投入决胜执行难战役中。日前,惠州中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警示“老赖”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一、被告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当庭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

执行法院:惠东县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朱某新在明知其经营的湘惠源鞋材加工厂的二台“新宏奇自动注塑成型机”被惠东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仍在查封期限内的设备变卖给他人,导致法院无法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朱某新应履行的债务135230元。2017年2月2日,公安机关将朱某新抓获归案。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朱某新的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朱某新的父亲一次性偿还90000元给申执行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新免除刑事处罚。

惠东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新无视国法,采取非法变卖司法机关已查封的财产的方式,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司法裁定无法执行,妨害民事诉讼,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7年8月3日,惠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是不能擅自处置的。本案被执行人明知其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竟然将财产出卖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无执行,其行为已犯下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判刑,警示有关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所查封的执行财产是不能擅自处置的,一旦擅自处置,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拒不履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义务,被执行人被判刑九个月

执行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银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民土地侵权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县政府颁发给博罗县银裕实业有限公司的博府国用(2008)第01026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院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某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占用博罗县银裕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何某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接到本通知后7日内将占用在申请执行人土地的建筑物予以拆除。

2012年8月28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又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限其在2012年9月10日将上述占用的土地予以拆除。

2015年9月23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发出并张贴强制拆除公告,责令何某民应在2015年10月8日前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执行。

除此以外,执行人员也曾多次找被执行人何某民谈话,同时也向县住建局、罗阳镇政府、水西村委会请求协助。

之后,博罗县银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将本案权利转让给惠州市万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本案判决,并未涉及拆迁补偿问题,但鉴于被执行人何某民建设楼房用了一定的资金及结合拆迁执行工作实际,博罗县人民法院还是多次协调双方解决拆迁补偿事宜。

2017年6月27日,何某民与惠州市万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收取惠州市万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6万元补偿款。但何某民依旧未在期限内迁出涉案房屋,致使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万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自行拆除房屋。

因被执行人何某民妨害民事诉讼,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决定对何某民拘留15日,并将其移交博罗县公安局看管。在拘留期间,何某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博罗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

2017年10月16日,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民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由其家属于2017年9月5日将判决义务执行完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7年10月27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民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启动公诉程序后,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拒不履行交付车辆义务,被判刑六个月

执行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亮于2008年间与李某伟、李某科就汽车买卖纠纷在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 6 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林某亮将其向第三人熊某云购买的一部重型自卸货车及该车行驶证返还给李某伟、李某科。

被告人林某亮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李某伟、李某科于2009年7月28曰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向被告人林某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林某亮对法院传唤置之不理,并将涉案车辆隐藏,导致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4年3月11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林某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线索移交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9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后通过网上追逃方式于2016年6月22曰19时许在延安南高速出口检查站将被告人林某亮抓获归案。

2016年9月2日,被告人林某亮通过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亮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货物,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林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亮通过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亮系初犯,尚未造成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2016年12月16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林某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判决交付涉案物品,被执行人必须履行交付义务。本案被执行人不但不交付,而且将涉案物品隐藏,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在事发多年后,被执行人最终躲不过,在外地也被抓获,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案警示被执行人,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只要没有履行,就没有了结的时候,时间绝对不能消灭已生效的裁决文书的法律效力,能够躲过一时,绝对躲不过一世。

四、编造谎言,切断联系逃避执行,被判拘役三个月

执行法院:大亚湾区法院

基本案情

杨某与何某、杨某某夫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杨某赔偿何某244282.21元,赔偿杨某某9553.54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4年1月14日,何某、杨某某向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某明知需赔偿何某、杨某某二人的医药费用等,但一直逃避执行,并更换电话号码。

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杨某及其妻子刘某入职惠州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保安员,每人每月有2000至3000元不等的稳定收入。

2014年6月19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获知杨某联系电话后,通过电话与杨某沟通执行判决的事宜,并通知杨某到法院协商解决执行事宜。

次日,杨某为逃避执行,编造其祖父死亡的谎言向公司请假,并领取工资离开公司。离开公司后,杨某将其本人使用的电话停机,致使法院执行干警无法与其联系。

2014年7月份,为逃避执行,杨某逃到福建省厦门市务工。

被执行人杨某于2014年8月13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杨某被抓获后,其妻子刘某代其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杨某某支付赔偿80000元,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何某、杨某某的谅解。

本案经大亚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法院通知执行判决时,其采取躲藏方式逃避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执行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给付义务,且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2014年11月7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杨某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法院执行人员通知的情况下,竟然辞职躲避执行,还将手机停机,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在法院执行干警的教育下,被执行人的家属主动帮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编辑 谢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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