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孩子在幼儿园里受伤,家长有权利调监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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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南方+报道“视频|心疼!佛山一女童在幼儿园被同学咬伤,无名指指皮脱落(点击查看详细报道)事件,引起家长的热议。

家长和网友的议论焦点都集中在家长是否有权力查看幼儿园的监控视频。对此,有网友在南方+留言表示,现在很多幼儿园都可以实时看到视频了,幼儿园为什么不能公开视频呢?

对此,南方+记者联系到佛山中院法官、“全国优秀法官”徐立伟,她介绍,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在园受到人身伤害 教育机构应担责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近我们也收了一些幼儿作为受害人要求幼儿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往往在于孩子的受伤的事实认定,以及幼儿园的责任承担。”

徐立伟介绍,法律对于诸如幼儿园这种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还是有着比较清晰的规定:

2003年出台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想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尽到相关义务,不能仅凭口头说

徐立伟解释,上述两条规定最主要的立法区别在于归责原则的改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但二者仍然有不同之处。最重要的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的改变。

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幼儿园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在前类案例中,秋秋父母将其交由幼儿园时孩子完好无损,那么幼儿园想到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尽到了本文前述的相关义务,可不是口头说说就可以的。”

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过错会区分为不同的程度并以此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在此事件中,幼儿园如果不提供事发当天的录像自证其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能,那就只能推定幼儿园有过错,且没有减免的事由。”

同理,在过错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有过错,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视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而在在过错推定责任中,由于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此,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而在秋秋这一事件中,幼儿园如果不举证证实秋秋作为一个两岁半的幼儿有自己咬自己,或者有其他小朋友的伤害行为,那么毫无疑问,幼儿园还是要承担责任的。而幼儿园想要证明这一点,也还是得提供监控录像,不提供,不利后果只能自负。”徐立伟说。

【记者】 李晓玲 

编辑 李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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