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政府发布清理“散乱污”企业公告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整治“散乱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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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

公告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存在安全、消防隐患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工商、环保、土地、规划、税务、质监、安监、消防、电力等手续不全的企业(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厂、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炼油、玻璃制造、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印刷、表面涂装、家具、制鞋、汽修、餐饮、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废品回收加工、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酸洗磷化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涉及使用涂料、油漆、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公告指出,凡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于2018年9月30日前自行停产停业。自2018年9月30日起,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度假区管委会)将组织县环保、市场监管、公安、安监、质监、住建、国土、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一)未按要求停产停业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等措施,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并对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清理执行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按要求停产停业,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无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与自身行业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的,在9月底前自行清除设备、清除原料、清除产品。逾期未自行清理,有关部门参照第一点执行。

(三)按要求停产停业,凡符合整改提升条件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的,则可恢复生产,纳入日常监管,否则一律予以取缔。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散乱污”违法生产行为。举报电话: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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