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引用”有法律效力吗?

黄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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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作为读者或者玩微博、头条、公众号等的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疑虑:

有些文章末尾附有作者的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者引用”这样的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不是有这样的声明以后,我们就不能再使用文章了?

哪些情况下我们是可以安全放心的使用他人的文章的?

可能有的人觉得这样的问题很常识,没什么好说的。其实,很多人甚至部分新闻传播专业人员都未必能正确认识这个问题。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这样的声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已公开发表的文章,我们都能够随意转载、摘录、引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就有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另外,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中,也有规定:(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上面的规定我们应该注意到几点

首先,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已经公开发表的文章、讲话,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未经许可或者约定还是不能用的。

什么是发表呢?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发表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就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如果是仅在加密或者具有隐私权限的空间、微博、朋友圈、公众号等上传文章作品,就很难说是公开发表了,这样,即使是看到了文章作品,也不要轻易转发、引用。另外,上述规定说的是报刊、期刊的运营者的刊登使用作品行为,并不指所有的类似自媒体、微博微信圈以及其他需要写作的人。

所以,要判断声明对自己有没有约束效力,需要清楚自己是什么身份。例如,如果你的公众号或者头条号是互联网性质期刊或者新闻报纸的,不说绝对了,但是这样的声明你就要注意了,很大可能转载了会侵权惹来麻烦。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能放心地转载、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文章呢?应该如何正确地使用呢?

我们来看看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所以,在自己的朋友圈、微博上为了收藏、学习、研究、欣赏他人已经发表的文章,转载的时候注明转载作品的作者和出处,一般没有问题。但是,要注意合理使用的度以及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依法现有的权利。具体来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伯尔尼公约第十条第一款都有规定。

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引用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是比较令人放心地。

文丨秋杰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9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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