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这些人欠钱不还的下场!刚刚,江门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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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啦!

执行法官如何与失信被执行人

“斗智斗勇”的?

欠钱不还的下场,又是怎样的呢?

接下来这些案例看得真是

大!快!人!心!

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广义的拒执类犯罪还包括“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如隐匿、转移、变卖或故意毁损的行为。

在执行中,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拒执犯罪的情况时有出现,成为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

今天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

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

江门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

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同时引导社会公众敬畏法律,

切莫以身试法,共同营造诚信社会。

案例一

隐瞒公司收入,意图规避执行

【主要案情】

鹤山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6月15日登记成立,钟某怡于2008年4月起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且为实际经营者。从2012年开始,鹤山某建筑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以及工程款。相关债权人提起仲裁和民事诉讼。经仲裁和判决确定,鹤山某建筑公司以及钟某怡需偿还欠款1260多万元。由于鹤山某建筑公司、钟某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债权人于2014年5月到2016年10月期间,先后向鹤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执行案件共44宗,涉及执行申请人共114人。

执行中,鹤山法院先后共发出44份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鹤山某建筑公司、钟某怡只是报告了少量的个人财产和鹤山某建筑公司的个别账户,隐瞒了实际控制的不具备法人资质的三个下属工程部有大量工程款收取的情况。而且鹤山某建筑公司、钟某怡还通过上述三个工程部账户接收应属于鹤山某建筑公司应收的大量工程款并自行分配、支取。经查实,从2014年至2017年3月,通过三个工程部账户收取的鹤山某建筑公司应收工程款共1236万元,均被支取使用用作他途。由于钟某怡隐瞒了鹤山某建筑公司资金收入情况,执行期间除执行部分欠款216万元外,鹤山某建筑公司、钟某怡仍有996万元还款义务未履行。鹤山法院以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钟某怡实施司法拘留15天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5月,鹤山法院作出判决,对鹤山某建筑公司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对钟某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点评】

本案是我市法院近年来第一起以单位犯罪追究拒执罪的案件。本案中,被执行人鹤山某建筑公司、钟某怡在执行中,不仅不如实报告财产,且利用控制的三个下属工程部收取大量的工程款资金,拒不执行数额近一千多万元,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该案最终对鹤山某建筑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并同为被执行人的钟某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仅体现了执行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绝不姑息、坚决打击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对其他“老赖”形成了巨大的震慑作用。

案例二

玩失踪?这招不管用

【主要案情】

2015年6月,江门中级法院就吕某明与麦某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吕某明需支付麦某华等4万多元。由于吕某明未按期限履行,麦某华等向鹤山法院申请执行。

2016年2月至8月期间,鹤山法院多次电话通知、到吕某明住所寻找、邮寄相关执行材料给吕某明,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吕某明不仅未履行且隐匿行踪逃避执行。2016年4月,鹤山法院向吕某明作出了限期交付查封的其名下小汽车的通知,但吕某明仍拒不执行。鹤山法院遂对吕某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吕某明在被刑事拘留后迫于压力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1月,鹤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吕某明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点评】

本案中,被执行人吕某明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且被查封,但其不仅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义务,拒不交出已被查封的车辆,且以隐匿行踪的方式逃避执行,虽然案件应执行金额不足5万元,但被执行人吕某明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判决警示,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执罪,是以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判断,而不是以案件标的额大小判断,生效判决、裁定无论数额大小均必须履行。

案例三

赖着不肯搬,幼儿园老板获刑

【主要案情】

2015年9月,江海法院就江海区某村委会诉谭某嫦租赁合同一案,判决谭某嫦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搬离所租用的某村委会办公楼首层,恢复房屋原状并归还。同年10月,该案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案涉应搬离的房产一直以来由谭某嫦用于经营幼儿园,执行时还有近20名幼儿正在上学,经某村委会同意,江海法院给予了谭某嫦六个月的宽限期,并多次会同当地司法所上门做思想工作,但谭某嫦仍拒不执行。江海法院在协调有关部门先行将正在上学的幼儿安排到其他学校后,于2016年5月,在江海公安分局、礼乐司法所等单位见证下,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将谭某嫦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8月,江海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谭某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鉴于谭某嫦有悔罪表现,也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故对期缓刑一年。

【点评】

本案中,案涉强制搬离的房产由谭某嫦长期用作经营幼儿园,江海法院执行中给予了谭某嫦较长的宽限期,但谭某嫦却无视法律,以经营的幼儿园有20余名幼儿正在上学为筹码拒不执行,属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最终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重在推动执行、重在预防教育的刑罚适用目的。

案例四

四被告人暴力阻碍执行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就李某结与刘某君民间借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刘某君偿还李某结借款47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刘某君名下的号牌为粤S2388Z的奥迪小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

2017年6月25日,申请人李某结发现该车辆在江门某酒店停放后遂将该车堵截,并与主张有质押权的驾车人陶某龙发生争执,双方报警后,应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江门市公安局环市派出所将该车扣押。

次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徐某紫、徐某、黄某恺等人穿着法院制式服装并佩戴工作证件,使用警车并携带生效的法律文书到环市派出所办理了车辆扣押交接手续并拟通过高速返回中山。途中,陶某龙、李某、韩某章等人在取得备用钥匙后,纠集田某成等追赶,在通过GPS设备将已行驶至江门市区龙湾高速路口附近的粤S2388Z小轿车断油断电强制停车后,强行拉开现场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并将粤S2388Z奥迪牌小轿车开离现场。

蓬江法院在接中山第二法院工作人员求助后,立案联系公安机关并建议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案发后,李某妻子将上述奥迪牌小轿车开回交还给环市派出所发还给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经查,粤S2388Z的奥迪小汽车由刘某君于2015年8月质押给他人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君没有清偿债务赎回车辆。2015年10月,李某受让该车质押债权,2016年6月,陶某龙所在单位江门市某公司又受让该车质押债权。

后案件经蓬江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蓬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妨害公务罪向蓬江法院起诉。2017年12月,蓬江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对上述韩某章、李某、田公成、陶某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后韩某章、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被江门中级法院二审驳回。

【点评】

本案中,韩某章、李某、田公成、陶某龙主张对扣押车辆有质押权,原本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等正常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但韩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中山第二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案涉车辆后,竟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在车辆行驶途中锁死车辆,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挑战了法院的公信力及权威,必须予以严惩,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五

违法占用他人宅基地

【主要案情】

2013年6月,市中级法院就陆某明等6人与陆某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陆某康停止侵害陆某明等6人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清除宅基地上的农作物和围墙。因陆某康未主动履行,蓬江法院于2014年7月以公告形式,责令陆某康限期清除涉案宅基地上的农作物和围墙,但陆某康未履行。

2014年12月,蓬江法院现场强制执行并推倒了围墙。期间,因陆某康父亲情绪激动并阻挠,致使消除地上附着物的执行被迫中止。此后,蓬江法院多次要求陆某康按照判决要求清除土地附着物,但陆某康仍拒不执行。蓬江法院遂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1月,蓬江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陆某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点评】

本案执行内容为清除宅基地上的农作物和围墙,并非金钱给付案件,履行判决义务并不存在任何现实困难,但被执行人陆某康多年侵占他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在法院判决其侵权后拒不消除侵权行为,判决后三年后才慑于压力履行完毕义务,且在执行中存在与其家属共同阻挠执行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

灯饰老板欠薪还想转移财产

【主要案情】

彭某德系江门某灯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经营不善,2010年2月起,江门某灯饰公司欠下债务和员工工资共60多万元,债权人相继通过民事起诉,员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执行中,蓬江法院于2013年12月、2014年5月,依法查封、扣押了江门某灯饰公司评估价值为150940元的机械设备一批并启动了变价程序。2015年1月,彭某德在明知蓬江法院已经查封、扣押上述财产并准备进行拍卖的情况下,擅自将已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致使拍卖程序停止,判决无法执行。蓬江法院遂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10月,蓬江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彭某德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点评】

本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彭某德在明知法院已经查封、扣押法院查封的财产并准备进行拍卖的情况下,擅自将已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致使拍卖程序停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七

欠钱不还,还私下抵押小车

【主要案情】

张某丰与容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蓬江法院判决,容某华应支付货款人民币331755.29元及违约金给张某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蓬江法院于2015年10月向容某华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容某华签收文书后未报告财产也没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在2015年10月将名下的小汽车一辆用作其向深圳某公司借款11万元的抵押担保,但所借款项未用于支付上述欠款。

蓬江法院于2016年1月、3月两次责令容某华交出名下小汽车,但容某华仍拒不交车。2016年10月,因容某华未能按期归还深圳某公司欠款,该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蓬江法院遂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2月,蓬江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容某华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点评】

本案中,容某华无视法律,签收文书后没有报告财产也没有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支付义务,且将名下汽车抵押贷款,所贷款未用于偿还欠款,经执行法院多次责令仍拒不交出指定的汽车,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例八

为逃债,房地产老板玩起“躲猫猫”

【主要案情】

陈某系台山某房地产公司股东及法人代表。2011年3月起,台山某房地产公司先后向台山某金融机构借款近3000万元,陈某为借款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台山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如约还款,台山某金融机构于2016年向台山法院起诉。台山法院依法判令台山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3000万元,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中,台山法院依法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陈某一直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并隐匿行踪。台山法院在对陈某位于台山市某商业广场的商铺变卖得款580余万元后,因台山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陈某又隐匿行踪,执行一时陷入困境。后经台山法院查找,掌握了陈某在深圳的行踪。2018年1月,台山法院联手公安机关,远赴深圳,依法将逃匿近3年的陈某拘留并依法将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在强大震慑力下,陈某偿还了1800万余元,剩余欠款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目前,陈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点评】

该案涉及标的巨大,且被执行人陈某一直隐匿行踪,给执行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执行工作曾一时陷入困境,但执行法院锲而不舍,通过多方查找,联合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抓获。被执行人陈某慑于压力偿还了大部分欠款,剩余欠款也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该案的执行既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也充分兑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中,虽然被执行人陈某履行大部分欠款,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但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再次警示,即便是行为人履行义务,只要存在拒执行为,仍应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九

恶意抗拒执行,最终自食苦果

【主要案情】

2016年12月,麻某林为逃避执行台山法院民事判决判决其支付养殖场鱼塘租金等费用。麻某林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约定每批购虾款直接汇入到法院账户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虾出售,并对法院隐藏卖虾所得款项74757元改作他用;同月,麻某林又将上述鱼塘所养虾出售,所得款项改作他用,导致该判决无法执行。台山法院依法将其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10月,台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麻某林有期徒刑十个月。麻某林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2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执行法院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通知义务,并将货款交至法院指定账户,不得挪作他用。但被执行人麻某林无视法律,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与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且恶意违反法院的要求,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对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十

任性奥迪车主“耍心机”被抓

【主要案情】

2014年8月,新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北京某商贸公司向广东某化工公司偿还货963355.60元及利息,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广东某化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新会法院于2015年3月依法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孙某于2015年4月前将已查封的其名下两辆奥迪轿车移交至北京通州法院保管,案件承办人也多次通过电话做思想工作,但至同年9月,孙某仍未将车辆移交。新会法院遂对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2月,新会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点评】

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名下有辆奥迪轿车,价值不菲,明显具备清偿能力。在执行法院向其发出通知责令其履行或移交车辆,案件承办人也多次通过电话做思想工作后,孙某仍拒不履行,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拒不履行债务的故意,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十大案例特点

从案件类型上来看

9件属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件属于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从拒不履行数额来看

有近千万元的,也有不足5万元的。

从犯罪情节来看

既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受到从严惩处的;也有被执行人被刑事立案后,主动履行了义务,认罪悔罪,被酌定从轻处罚的。

江门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情况

今年全省法院通报的

23项质效和管理指标中,

江门就有22项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14项排在前5名,其中3项排第一。

7月中旬,19名人大代表

调研视察江门四家法院执行工作,

对于江门法院执行攻坚成效显著,

总体质效走在全省前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

胡志超

省法院执行局局长

江门是我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抓得最实、最好、最细的地区之一,案件数量大,执行质效好,执行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呈现出存案出现拐点、减存案幅度大、创新成果突出的特点。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江门法院是怎么做好这些的呢?简单来说就是五点:

一是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二是加大力度,强制执行。

三是创新网拍,提高成效。

四是规范落实单独考核。

五是一把手抓,抓一把手。

△与会媒体记者参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

江门中院表示,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决胜阶段。今年,我们将继续把执行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突出执行强制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动产网络查控、地税财产评估、公安情报研判和科技信息、综治网格员等对查人找物的支撑作用,加强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动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下一步,我们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拘留失信被执行人专项行动,增强打击实效。

来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林育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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