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
是我们规避损失的一种有效方式
若视其为投机取巧的手段
结果只会是得不偿失
这不
大朗的莫某生便因妄图骗取保费
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件经过
40多岁的湖南道县男子莫某生在大朗镇水口村金沙墩工业区租了厂经营一家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自2016年5月份起,同村的何先生投资入股该公司,约定莫某生占公司51%股份,何先生占公司49%股份。
由于在经营过程中,莫与何派来监管公司的于先生发生矛盾,便产生与堂弟莫某君等人将公司烧掉的念头。
2016年10月27日事发前,莫某生私自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500多万元的财产险。2016年11月20日晚上,莫某生带公司全体工人外出唱歌,同时安排莫某君等人到公司放火。后莫某君等人用油漆淋在公司车间,并用打火机点燃油漆,导致公司全部财物(约价值3179000元)及厂房(经鉴定,修复价格为378000元)被烧毁。
次日,莫某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莫某生办理理赔手续时,保险公司员工在询问过程中,发现莫某生的陈述存在较大矛盾。莫某生察觉自己的陈述无法自圆其说后,遂找借口离开。
2017年1月5日,市公安局消防局大朗大队出具报告,认定上述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为人为纵火,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日,公安机关传唤莫某生到案。同年4月5日,莫某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生、莫文君结伙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莫某生还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还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莫某生是指挥者,莫某君是积极实施者,均为主犯。二人放火将1300平方米的厂房烧毁,且是在厂区楼层放火,若非及时被消防部门扑灭,很可能蔓延至整个厂区。其行为不仅造成了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还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莫某生在案件侦查阶段,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其保险诈骗罪部分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
莫某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听从莫某生的安排放火,依法可减轻处罚。
古语有云
“不义之财不可取”
骗保或是协助他人骗保牟取利益
不仅无法获得任何合法利益
更是要背负法律责任
得不偿失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普法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