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误踩水桶致伤残谁担责?  三水法院这样判决

南方+ 记者

近年来,校园人身损害案件时有发生,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备受关注。近日,佛山市三水区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一学生因误踩进学校走廊通道旁的水桶导致伤残,经依法判决,学生与学校各担50%的责任。

2016年11月2日,就读于三水区某中学的小杰在课间操期间从教室出来排队出操,不小心踩进学校走廊通道旁边放置的水桶导致摔倒受伤。小杰当即被班主任送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并先后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尺桡骨上段骨折。出院后复诊换药四次,共花费医疗费27605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等。小杰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三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杰受到伤害的楼层共有十一个教室,学生四百余人,均需通过该楼道通行。学校在通道旁边放置了两个水桶,当学生出操下课时,客观上可能会给学生通行带来安全隐患,学校负有管理不当的失职行为,应对小杰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小杰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出操通行时亦负有谨慎通行的注意义务。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学校对小杰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费用进行认定,共合计126219.4元,被告学校需赔偿63109.75元。鉴于本次事故致小杰十级伤残,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根据事故中原、被告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酌情判定学校赔偿2000元。经依法判决,判处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小杰65109.7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作为学校及教育管理机构,在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消除危险和不安全隐患。如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应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要服从学校及老师的教育管理,不得擅自从事一些危险性的活动,否则,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记者】魏英

【通讯员】毛丽婷

编辑 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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