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没有获得国家关于进口药品的相关批文,从微商处买来一些肉毒素、玻尿酸,就往顾客面部进行注射!近日,佛山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宗案件,犯罪嫌疑人彭某、苏某在没有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下,在非医疗机构为他人非法注射肉毒素等,涉嫌销售假药罪。
瘦脸针等均从微商处购买
2018年1月,小思(化名)看到犯罪嫌疑人彭某微信朋友圈中有关注射肉毒素(瘦脸针)的广告,通过微信聊天向彭某了解肉毒素的功效和收费后决定一试。1月和4月,小思先后前往彭某的工作室,由苏某为其进行肉毒素注射,每次费用1499元。事后,小思的姐姐大思(化名)得知妹妹进行过肉毒素注射瘦脸,也联系上彭某并在彭某的工作室进行了瘦脸针注射。
2018年3月,小欣(化名)通过朋友发的微信名片认识了犯罪嫌疑人苏某,苏某按照小欣的需求为其制定了一套美容方案,包括注射瘦脸针、水光针、玻尿酸针等,并表示瘦脸针中含有肉毒杆菌,瘦脸功效好。5月,小欣与朋友小胡(化名)如约前往苏某的工作室,苏某向他们介绍产品功效并展示朋友圈中有关打针前后的对比图,此时,民警联同区药监局前来检查,从而破获此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彭某、苏某分别在容桂、大良开设美容工作室,通过微信等发布广告的方式招揽客人,后两人合作为顾客注射肉毒素、玻尿酸等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分成。据彭某供述,自2016年10月以来,其与苏某先后为二十多名顾客注射肉毒素等针剂,按照每针剂1500-1800不等的价格向顾客收费,先后共获利10000多元;苏某供述称其并没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也没有获得国家关于进口药品的相关批文,其为顾客注射的针剂是在微商处购买的。
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彭某、苏某的工作室现场查获的全外文标签标识物品共三盒,其中“MEDITOXIN(R)PURIFIED BOTULINUM TOXIN TYPE A COMPLEX”两盒、 “BOTOX(R)LiYOFILIZE TOZICEREN FLAKON”一盒,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人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规定,以上涉案物品应按假药论处。
嫌疑人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
检方提醒,肉毒素是肉毒杆菌产生的毒素,是一种神经毒素,应用于美容可去皱和瘦脸。但如果不当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可能会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危及生命健康的症状。此前因多个省市已发生过患者在非医疗机构注射疑似“肉毒素”类产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事件。
为加强监督管理,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目前,仅两种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获得批准,分别为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国产产品(商品名:衡力)和进口产品(商品名:保妥适BOTOX)。此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只能将A型肉毒毒素制剂销售给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机构,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A型肉毒毒素制剂。
此外,瘦脸针、美白针、除皱针等“侵入式”需要体内注射的美容方式,都必须要有从医资质才能进行,不能擅自为顾客注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一条规定,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药品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苏某在没有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下,在非医疗机构为他人非法注射肉毒素等,社会危害性较大。6月22日,该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两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中。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韦磊
【校对】符如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