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德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
《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解决一、二类高层次人才子女
入读我区公办学校
三、四、五、六类高层次人才子女
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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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本办法的申请人是指工作单位在我区并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各行业各类高层次人才。
适用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区一、二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和户籍不在我区的三、四、五、六类高层次人才子女。
本办法主要解决一、二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我区公办学校,三、四、五、六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需求。不接受已在我区就读尚未毕业的三、四、五、六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重新择校入学申请。申请入读顺德区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的,由区教育局协调。
优教服务
➤ 一、二类高层次人才子女
不受户籍、教育阶段限制享受优教服务,由区教育局或区教育局协调镇(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一)在全区范围内按个人意愿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二)申请转入高中学校时,以等级相同、类型一致、年级衔接为原则,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按转学相关规定办理。
(三)从区外转入我区的,不受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学手续的限制,原则上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即到即办”的要求予以办理。
➤户籍不在我区的三、四类高层次人才子女
可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申请人办理了居住证的居住地的镇(街道)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由镇(街道)教育局根据个人意愿和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户籍不在我区的五、六类高层次人才子女
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由镇(街道)教育局根据个人意愿和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优教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一、二类高层次人才申请人向区教育局申请,三、四、五、六类高层次人才申请人向申请入读学校所在地的镇(街道)教育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其子女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与子女关系证明(出生证)复印件;
3.非顺德户籍申请人在顺德居住证复印件;
4.申请人人才资格证书及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5.申请人在顺德区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6.《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申请表》。
(三)资格审核。
由区教育局会同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对本系统、本领域高层次人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区教育局汇总复核后,报区人才办确认。
(四)学位安排。
1.审核通过的一、二类高层次人才的申请由区教育局安排;
2.审核通过的三、四、五、六类高层次人才的申请由各镇(街道)教育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按照招生录取时间、招录批次、个人意愿以及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对于因学位不足不能满足个人意愿的,由镇(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如不接受统筹安排则自行解决。
(五)学位公示。
由区教育局和镇(街道)教育局对安排的学位进行公示。
(六)办理入学手续。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相关规定安排入学。
教育津贴
在我区中小学就读的顺德区一、二类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教育津贴。
一、二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和公办普通高中的,享受与入读幼儿园(普通高中)保教费(学杂费)等额的津贴;入读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的,享受3000元/月(每年按两学期共10 个月计)的津贴,所需资金用人单位为区属单位的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单位由工作单位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承担。(《办法》第八条)
教育津贴实行逐年申请,按学期发放,申报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个月。学年中转入我区学校就读的,在转入的下一个学期第一个月申请,津贴自转入当月的下一个月开始计发。(《办法》第九条)
津贴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每年9 月份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交个人申请资料;学年中转入我区学校就读的,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人才资格证书及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2.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校证明;
3.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帐号;
4.《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津贴申请表》。
(三)资格审核。
由区教育局会同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对本系统、本领域高层次人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区教育局汇总复核后,报区人才办确认。
(四)补贴公示。
由区教育局对补贴对象和金额进行公示。
(五)补贴发放。
由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局按第八条规定对通过公示的申请人发放教育津贴。
监督管理
申请人因离开我区或不再与我区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合作协议,或考核结果不合格而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在取消当月终止享受津贴,子女已入学的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不予办理其子女的入学申请,已入学的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已领取教育津贴的由区教育局负责追回。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三)服务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享有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的情况。
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已通过资格审核人员的子女入学办理,不得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资格人员的子女办理入学事宜,一经查实,严肃追责。
附 则
本办法所称区属单位是指区属相关职能部门主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学校、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等。
本办法与市、区其他优教服务相关政策不一致时,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依据变化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