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
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促进规模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
调整划分范围(一)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包括河流型饮用水保护区、湖泊和水库饮用水保护区、镇级饮用水保护区范围,以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半径 100 米范围内。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包括国家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自然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实验区范围内。
3.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和生态严格控制区范围内。
4.主要河流:西江干流水域、两岸滩涂及堤坝外坡脚往陆地方向内延 500 米范围内;新兴江干流水域、两岸滩涂及堤坝外坡脚往陆地方向内延 400 米范围内;大榕水、小榕水、大迳河、笋洞水、上围水、大湘水、白诸水、杨梅水、莲塘水、大湾镇南排洪渠、大湾镇北排洪渠、大湾水、横江水、新桥排渠、金渡排渠、大沙河、奕庆水、宋隆河、云路水、刘村水、双金河、西围涌、金利涌、蛇尾涌、东围涌、古道海的干流水域、两岸滩涂及堤坝外坡脚往陆地方向内延 200 米范围内。
5.城镇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 500 米范围(含已建成、在建和已规划的相关区域)。
6.已建成(含未投入使用)、在建、已规划的机场、高速、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除禁养区范围内的我区行政区域全部划定为限养区。
实施要求(一)禁养区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业。
2.禁养区范围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停止养殖活动并拆除相关设施。
3.在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和获得相关补助。
4.在禁养区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经营性目的的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发改、环保、农业(畜牧)、卫生、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审批。
5.对于在禁养区非法从事畜禽养殖业的,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清理方案开展工作。
6.禁养区内养殖规模未达到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经营户统一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限养区要求:(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1.限养区内原则上维持现有养殖规模,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或改建畜禽养殖场,其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
2.限养区内现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须立即完善土地、动物防疫、环保、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实现依法养殖,并根据土地资源可利用实际情况和环境承载力,结合自身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确保养殖废弃物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不污染周边环境;未完善相关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废弃物未能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自行建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又未委托具有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限养区内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实行逐步退出机制,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清理方案开展工作。
4.限养区内养殖规模未达到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经营户统一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5.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限养区内养殖场的管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治理;区环保、农业、畜牧、市场监管、国土、水务、城管、林业、供电、供水等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履行各自职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术语定义与规定(一)禽畜
包括猪、牛、羊、鸡、鸭、鹅、鸽、鹌鹑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镇(街道)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规模禽畜养殖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具体如下:
1.生猪:常年出栏量 500 头以上;
2.奶牛:常年存栏量 100 头以上;
3.肉牛:常年出栏量 100 头以上;
4.羊:常年出栏量 1500 头以上;
5.蛋鸡:常年存栏量 10000 只以上;
6.肉鸡:常年出栏量 50000 只以上;
7.鸭:常年存/出栏量 15000 只以上;
8.鹅:常年存/出栏量 7500 只以上;
9.鸽:常年存/出栏量 25000 只以上;
10.鹌鹑:常年存/出栏量 125000 只以上。
(三)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将通过改作其它农业设施用途、征地补偿等方式立即关停或搬迁。
(四)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或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以及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设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干清粪、粪污生物消纳等综合配套措施,确保粪污不直接排入水体、土壤,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点
从源头上防控畜禽养殖业污染
全面改善环境质量
有力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资料来源: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高要区新闻中心新媒体部制作
编辑:陈彦成
编审:梁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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