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服刑不等于抵消财产刑!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对财产刑执行案件,执结标的为人民币100万元。
被执行人李某江,原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7月,因犯受贿罪,李某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没收在案赃款394万元及黄色金属一块,继续追缴未清退的赃款赃物。
该执行案件于2017年8月1日移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内容为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执行局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义务,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开展对被执行人李某江的财产调查工作,通过查控,及时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里的余额两万余元,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
鉴于该案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法,执行法官于是加大向被执行人李某江及其家属的释法说理,告知他们不履行财产刑的法律后果以及在减刑、假释等方面可能会受到的影响。摄于法律的强大震摄力,被执行人李某江承诺在2018年2月底前借款缴纳财产刑,其家属也表示会积极代李某江补缴没收的个人财产,助力李某江积极改造。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李某江家属通过多方筹集资金,于2018年2月1日和5月19日分两次将相应款项全部付清。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李某江的房产进行解封,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应受到惩处。只有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切实执行,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威严。本案为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着眼被执行案件的性质特点,认真对待案件每一个节点,通过不懈的释法说理终于将案件圆满执结,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下来必将对贪官形成新震慑。
【全媒体记者】黄嘉锋 南小渭
【通讯员】史小君 黎似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