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催!汽车碰撞后,找来叉车帮忙又翻车了

南方+ 记者

这个车主悲催了。因发生交通事故,车子被扣押在车辆保管场。定损后,找来非专业的叉车司机帮忙叉车,造成二次事故。肇事司机当场逃逸,事后拒绝赔偿。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翻车的叉车司机承担40%的责任。  

“叉车”成“翻车”肇事司机惹祸后逃逸  

2016年10月,范先生的前妻开着范先生的车在路上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两车均受到损坏。事后,交警部门赴现场处理该事故,并将范先生的车拖至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扣押车辆保管场等候处理。  

2016年11月,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范先生的前妻代范先生与汽车4S店的员工前往取车进行维修。但由于车辆停放位置及车辆受损情况,无法直接开出。于是,范先生的前妻在车辆保管场附近的木业公司内找到正在驾驶叉车作业的韩某,让其帮忙用叉车把汽车搬运出来。  

韩某驾驶叉车进入车辆保管场后搬运汽车。但由于韩某操作过程中自身操作技术水平不足,导致车辆翻车,并砸到停靠在旁的另外一辆车,造成范先生及杨先生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范先生的前妻马上报警。韩某当场承认了自身的过错,并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但公安人员到场前,韩某因担心承担不起责任以购买香烟为由逃离现场。  

韩某逃离现场后,范先生多次与韩某及木业公司联系。韩某虽承认事故过错,但因赔偿金额无法承担一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范先生向法院申请诉讼,请求判令韩某及木业公司共同赔偿6.99万元以及利息。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之争】  

无偿帮工?雇佣关系?  

法庭上,韩某称,范先生一方主动找他,并未谈及搬运费用问题,他只是单纯地无偿帮忙,并没有收费,所以没有赔偿的义务。  

但范先生的前妻庭上作证称,当时4S店的工作人员向韩某说明情况后让其帮忙来叉车,已经谈妥了价格,200元叉车一次,她因为不放心还特意跟韩某确认了。  

定损是否已经剔除第一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韩某认为,范先生的汽车是由于交通事故被扣押在汽车保管场,叉车事故是二次交通事故,定损时他不在现场,不清楚情况,无法确认定损是否已经剔除第一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范先生称,第一次事故已在2016年11月29日定损,在第一次事故定损完毕且保险公司赔款后,才发生第二次事故。且两次事故受损不一样,第一次事故追尾事故受损地方是头部,第二次事故受损部位是车尾和顶部。  

韩某所在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木业公司称,范先生不是直接委托公司帮忙叉车,无论韩某是否有收款,均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指派、安排韩某在工作时间做工作职责的事实,没有要求韩某上交费用或提部分费用,且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木业,不是叉车作业。对于韩某叉车事故,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对事故不用承担责任。  

范先生经过考虑,当庭决定撤回对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仅要求韩某赔偿损失。  

法院:车主委托非专业叉车司机叉车需承担责任  

2018年6月28日,法院对案件事实补充调查,进一步核实后,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范先生申请汽车4S店的工作人员到庭作证。4S店的工作人员称,当时正好看见对面的木业公司有叉车在作业,就过来请韩某帮忙叉车,协商随后支付搬运费,具体多少钱并不清楚。  

法院经审查认为,尽管范先生主张韩某有收取搬运费,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付费证据。两证人均对案涉车辆维修事宜存在利益关系,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两人的单方陈述认定韩某存在收取搬运费的行为。法院依法认定,韩冬冬的叉车搬运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但帮工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韩某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使用叉车对车辆进行搬运属于一种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范先生一方有4s店专业人员指导,在理应知道韩某不具备相关车辆搬运资质的情况下,仍要求韩某帮工进行叉车搬运操作,具有明显过错。双方对损失的形成均有过错。综上,法院酌定韩某对该案事故承担40%的责任,即赔付范先生近2.8万元。

【记者】陈香国

【通讯员】钟小欣  

编辑 冯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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