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饲养动物成为一部分市民生活的喜好,但由此而引发的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特别是天气炎热时,动物也较容易狂躁、性情不稳定。那么当宠物伤人事件出现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近日,佛山市三水法院审结两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官提醒,市民要加强对动物的看管,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公牛撞人致伤,饲养人被判赔偿上万元
2016年12月,原告李女士打算乘船回三水芦苞镇,在走近船只时经过堤岸边的一群牛,被其中一头公牛顶翻在地并用头部冲撞身体。李女士大声呼救,牛群饲养人许某上前将公牛赶走后,立即带李女士去医院治疗。医院报告单显示李女士身体无明显异常,后李女士与被告前往派出所处理受伤事宜,被告向其支付医疗费2500元,但双方未达成任何书面处理意见。此后,李女士因伤势经多次治疗未见好转,2017年2月到医院进行CT检查,确诊左侧第12肋骨后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李女士住院并在多家医院门诊治疗,总支出医疗费10945.18元。因许某没有赔偿其损失,李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诉。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涉案公牛的所有人未尽管理看护义务致使公牛顶伤原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受伤害由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原告治疗的情况看,原告自受伤当日起治疗一直未间断,原告被公牛顶伤多个部位,医院对其进行排查检查,也需要一段时间,同时鉴于医院的技术水平及原告骨折位置,医院未能及时检查出原告的伤情也是正常现象,所以法院确认原告肋骨骨折为被告公牛顶撞所致。被告虽辩称与原告已在派出所达成私了协议,但被告对此并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经认定,李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合共12875.1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00元,被告在本案中的实际赔偿数额为10375.18元。经三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李女士10375.18元。
遛狗未栓束犬链,8岁小孩被咬伤
2017年7月某天早上,年仅8周岁的小添(化名)与父亲在基围跑步,被告何某也带着一只大型犬在该处跑步,且没有用束犬链牵领。原告小添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被该狗咬伤左腿膝盖上方及内侧,随后被送医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284.55元。据小添父母表示,此事对小添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他晚上经常做噩梦。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带犬只出入公共场合且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严格管理和看护,致使原告小添被咬伤,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受伤害是由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认定,原告小添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如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84.55元。由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4165元,故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金额为3819.55元。经依法判决,被告何某向原告小添支付赔偿款3819.55元。
■法官说法
如今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动物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且多发生在天气炎热时。一方面因天气影响,动物性情较躁动,攻击性更强;另一方面出外乘凉的人增多,且衣着较为轻薄,增加了动物伤人的可能。当动物侵权时,主人往往难辞其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官提醒,市民在饲养动物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动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记者】魏英
【通讯员】毛丽婷